第三百七十四章 浸猪笼(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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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知法之人,最后的结局却不一样,宋江和杨雄是杀人后逃跑,分别只是宋江受阎婆欺骗,没有立即跑路,等到被阎婆告发,才慌忙逃逸,杨雄却是即时跑路。

这说明宋江和杨雄都知道自己这样杀人,肯定是要被明正典刑、难逃死罪的,而武松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后,没有立即跑路而去投案自首,如此推断武松是认为自己大概率不用死的。

仔细分析这三个人的事,宋江和杨雄杀的虽然是**,但是宋江杀阎婆惜其实不是因为阎婆惜与张文远通奸,杀人的时候连张文远都不在现场;而杨雄杀潘巧云的时候,奸夫裴如海已经身死多时。

也就是说宋江和杨雄杀死**的时候,并无实证可以确定她们通奸,没有无一般来说的“捉奸在床”,对比《大清律例》中关于捉奸的条文,基本没有一条适用的。

而武松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这对奸夫**,却是有着证据,口供和证人一应俱全,关键是还有潘金莲和西门庆串通王婆害死武大郎的证据,在那个时代就跟铁证差不多了,比照《大清律例》中关于捉奸的条文,基本符合了。

再从宋江、杨雄、武松三人的结果推断他们会受到的处罚,也相当符合《大清律例》中的判例描写,宋江、杨雄不算捉奸,应该属于杀人罪,而武松算是捉奸,虽然没有“捉奸在床”,在通奸现场捉住男女双方,但加上为兄复仇这个名目,得到轻判也是情理之中。

总的来说,宋明时期应该也有与《大清律例》中关于捉奸的条文相似的法令,而结合戴小楼大大在《大明春》中“郑乖官勇割双头”一章的描述:

郑乖官得知自家的童养媳画扇,与武官段天涯通奸,于是前去捉奸,现场撞破两人苟合之状,心头火起,挥舞自己平时用惯的利刀,一刀将两人的头颅都割了下来。

郑乖官杀人后,随即到县衙投案,知县沈老爷虽然在公堂上受到苦主妻子(书中最有性格的女角色之一闻人氏,此时乃是五品诰命夫人,比知县品级还高。)威逼,最后还是判郑乖官披红赏银五十两而出,也就是非但无罪当堂开释,还有所赏赐,奖励郑乖官为纯化当地社会风气作出贡献。

由此看来,宋代不太确定,但是明朝对于捉奸动用私刑,甚至杀死奸夫**都是默认鼓励的,《大明律.犯奸》中就有“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当场捉获并杀死奸夫奸妇,无罪。”之句。

而历数诸代,唐、宋两朝尚无明确记载,但是秦、汉、元、明、清都有相关的记载,《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更是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的记载,也就是说一旦发现“私通”之事,甚至可以不用告官,任用私法将其处死也不用承担罪责。

清朝除了默认鼓励民间捉奸,对捉奸是发生的杀人事件依例免罪或轻判外,还默认一种民间处罚奸夫**的方法,那就是“浸猪笼”(将奸夫**分别装进猪笼内,使其不能动弹,然后将装着奸夫**的猪笼扔进水中,猪笼慢慢下沉,猪笼内的人就会淹死。)了。

“浸猪笼”这种惩罚方法,多于南方地区流传,在香港翡翠台和亚洲电视台的诸多反应清代和民国的影视剧集中都有出现过,多是宗族、乡老对通奸男女采取的一种私刑。

这种私刑,应该是在清朝时期盛行,估计民国期间也有使用,以致后世某些南方地区,七八十年代都流传着一种文明的诅骂:“呢D人,系旧阵时实俾人拉去浸猪笼(这种人,在旧时代一定被人捉去浸猪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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