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五章 土地改革,开启!(1 / 2)
“本朝田地,分为官田和民田。”
“天下初定,陛下便制定了以官田为主,民田为辅的基本国策。”
“其策有五,一为没收前朝官田和豪强地主的田地,按官民之分,或赐给有功之臣,或出租给百姓。”
“二则‘永不为奴’,即禁止地主以债务或其他方式逼迫租户成为家奴。”
“三是“永不加赋”,规定每户每年只需缴纳一定数量的钱粮和劳役,不得随意增加。”
“四是“永不移徙”,凡百姓有耕种田地,除非犯罪被判流放等刑罚,否则,官府不得强令百姓迁徙。”
“五为“永不卖地”,即禁止民间百姓随意出卖田地,以防止土地兼并。”
……
东宫。
送走朱棡之后,朱允熥便立即召自己的一干心腹议事。
让夏原吉向他汇报起大明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凡官田又分为五类,为皇田,王田,嫁田,勋田,以及禄田。”
“皇田又称内田,即皇室所有之田。”
“王田又称封田,即藩王所有之田。”
“嫁田又称公主田,用于公主的嫁妆或养老。”
“勋田又称功田,用于犒赏勋贵功臣的功劳。”
“禄田,即赏赐大臣的田地。”
……
“凡民田,又分为三类,一为自耕田,二为佃田,三为屯田。”
……
“朝廷为掌握天下土地情况,有三制。即‘田簿’制,‘田谕’制,以及‘田调’制。”
“田簿即按照户口、土地、税赋等项目,将每户的土地情况登记在册,确定田地等级,并定期核查更新。”
“田谕即按照土地的等级、产量、租金等项目,将每亩的土地情况公布于众,若有遗漏或错评,百姓亦可上告。”
“田调即按照人口的增减、土地的荒废、税赋的变化等情况,定期检查,将每户的土地情况进行调整和平衡。”
……
“为保护和改良土地,朝廷还有三项策略。”
“一为兴水利,开挖河道、修筑堤坝、疏通灌溉、防止水患。”
“二为奖耕织,规定每户必须种植朝廷规定的粮食、或棉花等作物。”
“三为禁垦荒,为防止民间百姓胡乱毁林开荒,划定禁垦区。凡禁垦区,不得开垦。”
……
朱允熥静静听着,眉头不由微微皱起。
在此之前,他也从查阅过档案资料。
因为按朱允熥心中定好的计划,与藩王出海同步进行的,便是大明国内的土地制度改革。
藩王离开大明境内,会留下大量的田地,正好可以将其顺势分配给无地的农民,由此拉开大明田地改革的序幕。
然而,真正深入了解大明的田地制度,才发现很多事情,似乎比自己预想的要复杂。
至少,从表面上看起来,大明的田地制度没有一点问题。
甚至可以说十分完美。
仅仅是永不为奴,永不加赋,永不卖地等几条,简直就已经将所有的弊端和漏洞都堵上了。
水利、禁垦更是既考虑了田地的开发利用,连环境保护都提前预估到了。
一个封建王朝,有这般完善的制度,还能说什么呢?
可问题是,既然如此,历史上的大明,实际走向为何却是那般不尽人意?
很多政策到后面都变成了一纸空文,并没有坚持贯彻下去。
朱允熥闭上眼睛,仰头躺在躲椅上,身体微微摇晃,一边用手轻轻敲着椅子的扶拦。
房间里,杨士奇,姚广孝,夏原吉等人的神色皆有些奇怪。
平日里朱允熥有什么事情,都会说出来,不会瞒着他们。
但今日召他们来议事,却一直没有说,自然让几人感到惊讶。
待到夏原吉介绍完之后,屋子里便陷入了沉寂。
半晌无言。
“太孙殿下可是想撤藩之后,藩王的土地处置问题?”杨士奇隐隐有些猜测。
虽然朱允熥并没有和他们说过撤藩的事,但晋王都出海了,几人皆是心知肚明,大明撤藩已经是箭在弦上,随时都会射出。
朱允熥不置可否,道:“你有什么建议吗?”
“此事极易处理。”杨士奇笑道:“原来藩王的田地,本就出租给周围的佃户耕种,一般不会随意耕改租户,皆为永佃田。”
“如今朝廷撤藩,往昔藩王田地收归朝廷所有,继续给原来的租户耕种即可。”
“无非是王田改成了皇田,向藩王纳租改成了向朝廷纳赋税,并无多大区别。”
“殿下不必为此而忧虑。”
他顿了顿,又意有所指的接着道:“如此处置,佃户皆不变动,再为稳妥,不会因朝廷撤藩而引发动荡与不安。”
这句话可谓是大有深意。
杨士奇看出了朱允熥想借撤藩之机,对原属藩王的田地进行大改。
但在他看来,撤藩本就是极易引发动荡的事。
如果再对藩田改弦更张,风险便更大了。
一些本来就对撤藩不满的藩王,正愁找不到借口刺激下面的民众呢。
朝廷不能在此时授之以柄。
能不动的都不动,能不变全部不变,平稳过渡,才是最佳策略。
不得不说,杨士奇所言,也是老成持国之见。
只是与朱允熥心中的规划,相差甚远。
不过,听完杨士奇的话,他脑海内突然像是抓住了什么似的。
永佃田。
对。
就是永佃田!
所谓永佃田,即佃农永久租种地主的土地,世代不变。
地主不得加租,也不能转租给别人,故称“永佃”。
永佃田最早出现在宋代,至元代慢慢形成更大的规模,明朝则进一步发展。
尤其是在江南地区,特别是东南沿海,永佃田十分流行。
在北方,则主要是藩王的王田,实行永佃。
永佃田分割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即地主拥有了土地所有权,而佃农则拥有使用权。
这种制度下,地主只能收取固定不变的租金,无权随意增租或干预佃农的耕作。
佃农有权依约退回、转租或典卖佃权,而田底、田面可分别转移,前提是不影响地主收租和佃农耕作。
永佃田制度对农业生产和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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