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3章 立场对立(2 / 2)
水泥厂车间主任昨天说了,第一次塌顶事故发生后,厂里要求他带领工人抢立窑里的水泥,正在往外抢水泥时发生了二次塌顶事故,他逃出来后当时就对参加抢水泥的员工进行了点名,发现有十二个人没有逃出来。
他请示了金州集团总经理兼水泥厂厂长薛成功,薛成功请示了董事长莫浩然后回话是立窑还有可能塌顶,为避免更大损失,不准抢救,还逼着车间骗十二名工人的亲属说他们的亲人没在立窑。
那时是凌晨五点左右,到了十点多钟周市长来到后莫浩然当着我们十二名工人的亲属还撒谎说立窑里面没有人,车间主任被周市长强逼着说出了实情。
周市长听说里面有人,带着他的驾驶员、车间主任和厂里的十多个退伍军人冒着危险把人从水泥底下扒出来。
这十二个人被当场砸死的有三人,其余九人全找到了躲藏的地方,他们身上都没有致命伤。令人悲愤的是这九个人只活下了三人,其余六人被活活憋死了。
莫浩然、薛成功明知立窑下面被压着的人有的还有生还的可能不准救人,按照《刑法》有关条款,他们涉嫌过失杀人,应当负法律责任。
我们的第二个要求是按照国家公职人员去世的标准由工厂支付他们的安葬费用和对孩子、农村配偶、老人的抚恤金。
抚恤金的标准同公职人员一样,子女供到十八周岁,十八周岁以后继续读书的,供应到学业结束;配偶和父母一直供应到死。
考虑到私人企业几十年以后不一定在不在,可以将给他们的所有抚恤金折算后一次性补偿。
他们是为了抢救厂里的财产,并由于厂领导的失误失去了性命。这十二个人最小的才十七,最大的二十八,处在人生当中最好的年华,他们应当得到这样的待遇。
第三个要求是企业给予每人一次性十万元赔偿。
说句实话,十万块钱买一条命,太便宜了。如果说卖的话,你就是给一百万、一千万,我们也不卖自己亲人的命。
第四个要求是追认他们为烈士。
我们提这条要求也是有据可查的。
以前我们媒体上宣传的英雄人物中,有的是救人牺牲的,有的是救火献身的,他们的事迹上了报纸、电视、广播,有的还被评为烈士。
我查过相关文件,烈士由省民政局批准,以省政府的名义公布。你们是市领导,去省里办事成功的概率非常大。”
厉清举问他:“你们提的这四个要求对水泥厂提过没有?”
律师身边的人均说:“有的提过,有的没提。”
律师补充说:“四条要求中第一条不能提,第四条提了他们也没权答应,我们提了第二条和第三条,他们一条都不答应。金州集团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太抠,连给死者买口棺材都不答应,还是公安上的领导逼着他们买的。”
两人让几位死者亲属代表先喝水休息,他们去向薛宁作了汇报。
薛宁一听火冒三丈,吼道:“他们这不是要求,是要挟,一条都不能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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