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海城“打黑”第一案(1 / 2)
《罪眼》故事11:《回顾19年前海城“打黑”第一案》
里外联手“嘿”掉了一家国企
回顾19年前海城“打嘿”第一案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本市检查机关的办案史上也出现了无数个“第一”。这些“第一”填补了司法实践的空白,为后来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本市第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涉慧性质组织案移送起诉时的罪名是敲诈勒索和故意伤害,后经检查机关审查后改变了定性。日前,记者重访了当时在闸北检查院承办此案、现任天海市检查一分院公诉处副处长的黄伟,听他回忆当年改变此案定性的前后。
恶贼欺行霸市
当年,41岁的葛强根是本市一名无业人员。由于腿有残疾,外人多叫他绰号“葛跷”。葛强根年纪虽不算大,可违法犯罪的历史却不短。17岁时就被少教,1983年“严打”时又因盗窃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出狱后,靠倒卖车票维持生计。1996年,他搭识了公兴路客运站行李房职工马**,随后又拉拢在稽查大队工作的陈**做靠山。然后,他与以前一直在站内拉客、贩票的刘**、张**等人一起,以帮助拉客、带无票乘客上车、安排最佳停车位置为由,在公兴路长途客运站内,向来往于天海和张家港等地的长途客车驾驶员强行收取500元至2500元的“管理费”后进行瓜分。葛强根一伙还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以逃避执法检查。在较短的时间内,他们垄断了公兴路客运站至张家港等地的运输业务,“黑”掉了一家好端端的国有企业。据统计,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葛强根等人共同牟利达60余万元。人民群众十分痛恨他们的恶行,纷纷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1999年12月,闸北公安分局一举端掉了这个为害一方的犯罪团伙。
改变案件定性
黄伟回忆说,此案当时移送起诉的罪名是敲诈勒索和故意伤害。但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黑涉慧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时作为承办检查官的黄伟仔细研究了《解释》的有关规定后发现,自己手里正办理的葛强根案的情节与《解释》中列举的黑涉慧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十分吻合,当时就产生了改变案件定性的想法。
他将自己的想法向分管检查长作了汇报,检查长很赞同黄伟的想法,认为此案基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在同类案件中确实比较典型,也倾向认定黑涉慧性质组织犯罪。
改变定性说说简单,做起来并不容易。由于是“第一”,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现成的司法判例可供参考。其次,如果认定黑涉慧性质组织犯罪,对社会投资环境是否会造成不利影响?这样的担心也让承办检查官的心理压力增大。但黄伟和他的同事们知道,作为一名检查官,维护人民权益,是我们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公平正义,则是我们的价值追求。如果因为有困难、有压力而没有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那是失职也是耻辱。
定罪证据确凿
办案组再一次仔细地审阅了卷宗,在对现有的事实与证据重新梳理的基础上,对公诉内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充实和强化。一方面让公安机关补充增加相关材料,以进一步突出团伙犯罪的特点;另一方面寻找案件受害人,复核被殴打、强迫交款的相关证据;同时,进一步固定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为葛强根等人提供“保护伞”的事实证据。半年之后,经多方补充侦查,该案黑涉慧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明显呈现。闸北区人民检查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涉慧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将葛强根等人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因此成为海城“打嘿除恶”第一案。
2001年1月,激烈进行的庭审持续了两天时间。第二天庭审结束时,已是晚上6时许了,黄伟虽然还饿着肚子,却为庭审的成功而非常兴奋。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全部意见,判决葛强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涉慧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5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12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该案涉及的天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稽查中队运管员倪明江等三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因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处以刑罚。而黄伟所在的办案组,因成功办理此案,被天海市人民检查院授予集体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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