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章 小狗蛋(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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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第一条  断路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在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主、支路与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作业,致使道路有效宽度不足,可能会影响正常交通尤其影响消防、急救等救援车辆正常通行时,均应办理断路安全作业票。对于作业时占用半幅道路,另半幅能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如果可供通行的半幅道路有效宽度足以满足消防等救援车辆正常通行时,可不办理断路安全作业票。

第二条  断路作业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并制定交通组织方案,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第三条  在消防通道上的断路作业,必须分步施工,确保消防车顺利通行。如影响消防通道,必须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消防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断路作业(破坏道路)工作开始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五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四)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七条  用于断路作业的工件、材料应当放置在作业区域内或者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第八条  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须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域、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报告相关部门恢复交通。

第九条  断路作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导向标等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等交通警示设施。

第十条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作业区域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者路栏或者道路作业警示灯等交通警示设施,可不设标志牌。

第十一条  在夜间或者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置高度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二)应当设置在作业区域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且能反映作业区域轮廓;

(三)应当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者旋转的红光;

(四)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警示灯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二条  在断路作业区域内的地下设施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达到施工条件时方能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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