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三章 龟祖的伤势,龟族的现状(1 / 2)
玄源和青龙进入龟族族地,和玄龟以及玄武代表的龟族高层谈判。
事情都发展和预想之中的一样顺利,大部分的工作,在之前青龙就已经和龟族谈的差不多了,可以说,龟族不过是在观望虎族和麒麟族结盟之后的发展。
而现在,虎族在和麒麟族结盟之后,不只是麒麟族得到了发展,虎族自己也受益不小。
有了虎族和麒麟族的例子在前面,龟族自然也就没有其他顾虑了。
当然,现阶段而言,龟族和龙族只是结盟,并非是龙族吞并龟族。
所以双方之前的势力范围并没有变化,北海依旧在龟族的控制范围之中,龙族依旧没有把触手伸到北海之中。
可以说,这一次结盟,对于龟族和龙族来说,是互利互惠的一件事。
而结盟的主要事项,代表这龟族和龙族会在之后的大劫之中,共同进退,一同面对即将到来的大劫的高潮。
而这,对于龙族来说,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胜利。
有了龟族的联盟,在高端战力上,龙族至少多了两个准圣大神通者。
没错,就是两个。
在结盟之后,龟族就不在隐瞒自己的情况,把龟祖的信息和龙族做了分享。
原来,在凶兽大劫之时,龟祖受到了神逆弑神枪的攻击,伤。
势不轻。
原本,龟祖以为,只需要静养,自己就能够把伤养好,顶多耽误一段自己的修行时间。
没想到弑神枪的威力比自己想象的还要难缠,附着在自己的大道法则上面,难以彻底清除,甚至还在不断的吸取自身的养分,用以支撑消耗。
而经过多年静养之后,龟祖才勉强将其彻底清除,而这时,龟祖德修为相比起祖龙等人来说,已经落后了许多。
所以在接下去的岁月之中,龟祖一边静养,争取补充自己这么多年来的亏空,一边努力修行,争取追上祖龙等人的脚步。
可没想到,就是这一心急,犯了错误。
龟祖在这么多年的养伤期间,虽然一直在和弑神枪做斗争,可从弑神枪留下的创伤上,龟祖也有了不小的收获。
甚至凭借着在弑神枪上面的领悟,龟祖的修为在短时间内,也有了不小的增长。
龟祖对此并没有任何警惕,反而慢慢的将自己的大道法则修行,往弑神枪的方向上靠。
并非是龟祖不够智慧,不知道这样做的坏处。
而是他确实从弑神枪的身上,看到了一条通天大道。
并且通过多年来的伤势,他甚至和弑神枪产生了一种隐隐之中的联系。
弑神枪在神逆陨落之后,就彻底失踪,藏于虚空之中,在当时,也不是没有大神通者对他起过什么心思,不过确实没有手段能够收服它,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它离开。
而龟祖,在冥冥之中,感知到弑神枪的存在之后,自然想要得到它。
弑神枪这样的存在,没有哪位先天神魔不会为之心动,龟祖的想法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而伴随着龟祖的修行,他对弑神枪的感知也在不断的增强,按照那时候的进度,只要龟祖晋升准圣之境,或许就能够借助冥冥之中的感知,找到弑神枪的位置,甚至直接召唤出弑神枪。
事实上,龟祖也是这样做的,甚至做得很好。
再加上龟族在那个时候,不断的在北海扩张,龟族的气运也在不断增强。
龟祖在气运的加持之下,修行上也是顺风顺水,很快就来到了准圣之境的边缘。
而在这个时候,龟祖也已经越来越往弑神枪的方向上靠。
正当龟祖信心满满的想要突破准圣之境,并且同时召唤并收服弑神枪的时候,突然生出了变化。
在晋升准圣之境的那一刻,龟祖才明白自己的选择其实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而这个代价又是龟祖不想承担的。
原来弑神枪他也有自己的使命,而这个使命和它的名字相同,就是弑神。
它是由混沌神魔的意志所化,天生就担负着弑神的使命,如果想要得到它,自然也要承担它的因果。
而龟祖显然不可能这么做。
可是到了那个时候,龟祖同样不可能轻松的摆脱弑神枪的影响。
除了弑神枪本身的威能外,混沌神魔留下的某种意志才是龟祖最大的敌人。
事实上,就是由于混沌神魔意志的影响,再加上弑神枪的作用,以及对于自身修为落后的担忧,龟祖才会中了这个陷阱。
不然以龟祖本身的修为和智慧,这样的手段很难成功。
而在晋升准圣之境之际才爆发,龟祖明显被打了个措手不及,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摆脱弑神枪和混沌神魔的影响。
而晋升准圣之境同样不容有失,,再加上龟祖自己的大道修行,在这段时间内,虽然还不至于完全被弑神枪影响,可也有了几分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龟祖如果不想失去自己的大道,好像也就只能按照混沌神魔意志行事,接受弑神枪的使命和混沌神魔的意志。
可龟祖毕竟不是常人,他自然也有自己的办法。
作为龟族的创始人,他在之前一直都是洪荒世界第一梯队的强者,同样拥有无限的智慧和能力,如果不是在凶兽大劫之中被凶兽埋伏,他或许可以带领龟族,和龙族、凤族以及麒麟祖在凶兽大劫之后共同逐鹿洪荒。
所以在绝境之下,龟祖壮士断腕,不止放弃弑神枪,更是将自己的大道法则之中,和弑神枪以及混沌神魔相关的部分彻底抛弃。
在这种情况之下,也就是龟祖本身的修为够深厚,大道积累也足够,才能够在晋升的过程之中,放弃弑神枪的同时,依旧到达准圣之境的层次。
可在这之时,龟祖同样承受了巨大的代价。
和其他的准圣大神通者相比,龟祖目前的层次还比不上,可和大罗道果相比,他却又是准圣之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