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章 五彩神晶(1 / 2)
“死亡凋零!”
没有去看落神斩也没有击中敌人,幽暗之神又使用出了另一个杀招,死亡凋零。
这一招是致命神职的杀招。
可以在一片范围内,制造一个绝对伤害的区域。
绝对伤害就是游戏中的真实伤害,无视物防和魔抗。
很快,朱梓晨就感觉到周围的空间出现了塌陷,似乎要把他碾碎一样。
于是全身的领域大放,撑开了周围的空间。
但是这时,幽暗之神突然露出了微笑。
“你中计了。”
说完,便开启了幻影神职的神术,也让是他领悟出领域的神术。
“阴阳颠倒!”
只见天空瞬间似乎失去了色彩,只剩下了黑白两色。
而朱梓晨顿时感觉到自己进入了一个很奇妙的状况。
好像醉醺醺的,看到的世界都是扭曲的,意识也是浑浑噩噩,根本分不清什么是现实,什么是假的。
“咦?这是一个好机会。”
突然,脑海中响一个声音响起。
这是很久没有出现,霜之哀伤中的邪灵,感觉到了朱梓晨的异常,于是准备乘虚而入。
在朱梓晨意识海中。
此时这里不在是以前那样,只是单纯的一种颜色,不是黑就是白,而是变成了一片五颜六色的虚幻,根本看不清东西。
似乎时间与空间,出现了错乱。
一会后,邪灵化作黑烟,很快就出现在这里。
“咔咔咔…果然像我想的那样,那个幽暗之神已经把幻术修炼到影响灵魂的境界。”
很快,邪灵开始在意识海中,寻找朱梓晨的灵魂。
只要他能趁着对方中了幻术这段时间内,在对方的灵魂中种下堕落的种子,那他就能开始影响对方的意识。
到时候第二个阿尔萨斯就即将诞生。
打开地狱之门,毁灭蓝星的暗世界,而他也将得到复活。
甚至可能获得获得萨格拉斯的赏识,获得提升都有可能。
想到这里,邪灵开始激动不已。
但是找了良久后,他却依然没有找到朱梓晨的灵魂所在。
“奇怪了,哪里去了?”
就在这时,一个声音突然在四周响起。
“你是在找我吗。”
很快,一个扭曲的身影出现。
不过依稀还能辨认出,这就是朱梓晨。
只不过身体和脸的形状,都很怪异。
看起来就像毕加索的画一样。
“你怎么还清醒的?”
说完,邪灵便意识到自己说错了,于是马上从意识海中消失。
心中暗暗的嘀咕。
这变态,怎么连幻术都不受影响。
在现实中。
幽暗之神看到自己的组合必杀技起作用,顿时露出了胜利的笑容。
这招组合必杀技,可是他几千年来的研究。
先是以落神一击这个必中的技能,先击中敌人,然后用死亡凋零拖住敌人,最后以阴阳颠到让敌人陷入幻境。
现在已经控制敌人了,只要在准备一个大招,直接杀了亡灵之主,那这场战争就胜利了。
想到这里,幽暗之神伸出双手,然后开始凝聚神力。
“幽暗魔能!”
幽暗魔能是幽暗之神自己研发的一种招数,可以短时间内凝聚大量的神力。
很快,他的双手就出现了一个篮球大小,纯黑色的神力球。
不朽大帝看到幽暗之神手中的黑球,顿时感觉胜券在握了,开始得意的说道:“不愧是老大,这套连招在下位神中,基本没有神灵能挡的住。”
僵尸之神也点了点头,赞同的说道:“是啊,亡灵之主这次死定了。”
一分钟后,这个幽暗魔能开始急速膨胀,到了一个屋子大小,而其中的神力,也达到了三千点。
一招就要消耗三千点神力,这已经是超级大招了。
看着三百米外的亡灵之主,幽暗之神冷冷一笑。
“再见了。”
说完,手中的幽暗魔球就射向敌人。
“不要!”
光明神大喊一声,就想上前阻止。
那位大人可是吩咐他保护好亡灵之主的,如果就这样在他眼皮底下死了的话,那自己根本无法交代。
自己很可能下去陪葬。
光明神想救,但是僵尸之神等三神,可不会袖手旁观。
很快,他们就拦在了光明神身前。
“你想干嘛?破坏约定吗?”
光明神此时一脸焦急,大喊道:“不想死的就滚开!”
此时他根本顾不上解释,那位大人相中了亡灵之主。
如果亡灵之主在这里死掉的话,那他们几人都要陪葬。
说完,就是控制着二十四座审判光能塔,想要强行突围。
而光明神的表现,落在僵尸之神等人的眼中,就是对方想破坏约定。
于是他们三神,马上就展开了各自的领域,拖住光明神。
最终光明神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这个巨大的黑球向亡灵之主飞去。
就在幽暗魔能要命中目标的时候。
朱梓晨突然睁开了眼睛,握紧废墟之颅,挡在胸前。
“轰隆隆!”一阵巨响。
其强烈的冲击波,让附近的云朵,都向四周散开。
天空中明亮的月亮,彻底暴露在所有亡灵眼前。
甚至在爆炸下边的部队,都因为强大的气流,被压成了碎片。
“不!”光明神一阵绝望的怒吼,冲了过去。
而僵尸之神等人看到幽暗魔能已经命中敌人,所以就没有阻拦了。
很快,光明神就飞到了爆炸附近。
但是他却没有看到亡灵之主了。
“不会的,他不可能就这样死的。”
一脸不敢相信,还有几乎绝望的表情,让光明神此时看起来,根本没有一点神灵的样子。
就像一个事业失败,家庭破裂的绝望中年人。
“哈哈!是我赢了!”幽暗之神一脸得意的大笑起来。
果然,自己才是真正的天命者,笑到最后的那个人。
就在众神都以为亡灵之主死亡的时候,他的声音却突然在上空响起。
“笑什么,我还没死呢。”
只见朱梓晨一脸平静,慢慢飞了下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