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一章 斩灭敌手(1 / 2)
话音刚落,夏羽右手伸出,将星纹刀重新握住。
星纹刀稳稳归入刀鞘中,接着瞬间再次出鞘。
铮!
一道清晰可闻的刀鸣声响起,带起些许萧瑟气氛,渲染了整个空间,人人似乎都有些沉醉于这个气氛之下,这是情绪的感染,也可以称之为七情六欲式,夏羽从催眠能力。
拔刀式!
刀鸣声落,同时落下的还有一具尸首,正是被一道实质化的拔刀式所凝聚的刀气斩下的二祭祀。
拔刀式,斩身亦斩魂。
地仙境界,正常来说,很难彻底杀死的。
因为地仙初期也有阴神,命多了一条。
而遇到生命危险时,阴神还可以出窍逃命的。
阴神脱离了肉身的限制,飞行速度极快,一般的地仙圆满元神大能的存在,是追不上的。(没说不能限制阴神逃脱)
但是地仙后期阴阳境存在,没有特殊的手段,是拦截不住阴神的。
更不用说地仙中期阳神级数了。
地仙中期,阳神级数,初入阳神是一成阳质,九成阴质。
待到阴质全部炼化,化作两具阴神分身后,寻到一丝契机,以阳神寄托所悟意境,便能成就地仙后期阴阳境界。
而这位二祭祀,有一个阳神一个阴神,按理说足足有三条命,但是拔刀式过后,斩身亦斩魂,全部杀死了。
那是夏羽借鉴了火系天赋噬魂的作用原理,从而掌握了能力斩魂,任何术法战技他都能融入神识攻击,做到斩身亦斩魂。
基本了解了这些投靠血族的人族叛族者的手段和实力后,夏羽哪有时间和他完过家家。
区区一个地仙中期的修行者,一刀就斩灭的家伙,还敢妄言,岂不是自找死路。
要不是想了解一下他们的手段,一开始夏羽就一刀全部斩了。
夏羽的这句话似乎是戳中了另一叛族者的软肋,令他暴怒不已,眼珠子瞪着老大,怒发冲冠的样子。
对于自己变成这副鬼模样,可谓是他的禁忌。
谁敢提他就灭谁?
虽然也没人会提,毕竟手下和同事都是这副模样。
提的话,岂不是就是在骂自己。
这些叛族者很多脑袋都被血毒给腐蚀了,不过也就是智慧下降了一些,不至于彻底变成蠢蛋,只是傻了些。
倒也做不出骂自己的举动。
大祭司暴怒之下,原本眼眸中闪现的那丝凝重之色,片刻间被浓厚的嗜血之意覆盖。
长长的血色指甲,突然开始再次增长变长,几乎有半米长,相当于五把短刀了,指尖寒芒闪过,煞是锋利。
他浑身活化劲力弥漫,交织成一道密集的血色巨网,先把一旁的的古月给直接振飞了。
古月修为只是地仙初期,本来就远远不是这位大祭司的对手。
刚刚接战了数个回合,已经受了不轻的伤势。
这会儿被直接震飞了数十米外,重重落在地上。
他勉强爬起来。
噗的一声,就是一大口鲜血吐出,地面再次染上大片红色。
虽然伤势不轻,但是他还是朝着大祭司冲过来,想要再战一场。
不过夏羽已经解决了二祭祀,便传音让他不用过来,去对付那些先天境界的叛族者即可,此人他亲自来对付。
看了一眼倒地的二祭祀,中年人古月知道这位小兄弟的实力远胜于他,大祭司估计也不是他的对手。
便不再勉强,停下,转身,飞身而去,朝着那些先天叛族者杀去。
他的实力本就不强,刚刚又受了不轻的伤势,连七成实力都没有了。
但是对付一些先天武者还是轻轻松松。
仰天长啸御剑去,斩尽仇敌方显心!
御剑于半空中,不见中年人身影,只有一道道青色剑光漫天飞舞。
这些先天圆满的叛族者虽然实力不俗,但是面对根本打不到的对手没有一丝办法。
而飞在半空中的中年人,一道道青色剑光络绎不绝地朝着下方几十位人族叛族者杀去,每一道剑光都超过了先天圆满强者的全力一击,虽然超过的幅度不多,但是也足以杀敌了。
另一边大祭司不等夏羽攻来,他率先向着夏羽杀来。
对于对手的暴怒以及部分理智丧失,夏羽嘴角露出一丝微笑,一切尽在掌握中。
他也不废话,双手紧握星纹刀,全身金戈劲暴起,数千缕的劲力就这样一起灌入星纹刀之中。
星纹刀经此加持,变得光彩耀耀,通体金色,气势非凡,巍峨澎湃,十分不凡。
在空中划过一道好看的弧度,迎面而斩!
他强任他强,我自不动如松!
瞬间完成,动作几乎糅为一体,一气呵成。
噗!
半月形的刀光,带着无上杀机,突兀的将迎面扑来的血红色巨网直接斩断,化作漫天血丝飞舞。
耀眼的火光闪烁,火焰射流四处乱撞,点点锋芒金光四处激射,发出滋滋声响。
原本血色的巨网瞬间破碎,血丝也被锋芒金戈劲撕成粉粹。
残余的刀光不变轨迹,依旧朝着大祭司斩去。
仍然气势不凡,仍然锋芒毕露。
不过大祭司也不是吃干饭的,同为先天中期,他比之另一位祭祀要强不少。
头顶突然跳出一个和他模样差不多却状态虚幻的阴神,张口朝着刀光就吐出一道血色光华。
刚刚那三个能力血毒爪血术血怒吼乃是变成血奴觉醒的,这道光华则是身为大祭司被血族赐予的术法之一,血灭锥!
一锥之下,人神俱灭。
乃是精神术法二合一的攻击手段。
至于他本体,阳神坐镇,总管全身,面对那强悍的刀光,他知道血灭锥一道法门还不够。
于是双爪高高举起,挥出十道爪芒,也朝着十几道半月形刀光斩去。
轰隆隆!
术法与术法互相抵消,刀光斩灭了血灭锥和爪芒,自身也消散空间中。
至于那轻微的精神伤害,被夏羽布置在外的神识护罩挡住了。
一点作用没有起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