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成立专案组(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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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案件通过审讯地下钱庄人员,翻阅相关账本,该笔款项在地下钱庄没有交易记录,凶手记不起在a城挥霍的细节,办理通关材料时留下的的照片、身份信息确实是凶手本人。第二起案件钱款失踪,凶手记不起装钱的包丢在哪里,能清晰的记得犯罪的细节,却想不起钱丢在了哪里。第三起案件钱款失踪。凶手记不清挥霍钱款的场所。凶手不喝酒,也没有吸毒记录,不存在神志不清的把钱挥霍完的情况。并且第三起案件受害者指甲残留样本不是被逮捕的嫌疑人的皮肤血液,这是此案最大的疑点。

钱款到底去哪了?不符合常理,按照其他抢劫案件,凶手拿到钱,肯定会挥霍,哪怕只花一小部分。但是这三个案件,钱款都失踪了,没有消费记录。凶手被审讯时回忆的可以查证的消费记录,金额非常小,可以忽略不计。第三个案件的嫌疑人居住的小区有监控,警方在详细分析小区监控后发现,警方开始抓捕嫌疑人前一天,有另外一个与嫌疑人长相很像,身高一致,体型一致的人曾离开小区,离开后再也没有回来。前两个案件的嫌疑人被逮捕时在家里睡觉,哪个正常人杀人抢劫之后,会回到家里睡觉??那个监控里的的人是谁?

因为监控清晰度差,专家通过反复比对,那个人的长相与第三个案件嫌疑人竟有85%以上相似度,通过走访小区内居民,保安,他们都以为那个人就是住在小区的凶手本人。

专家推测,如果这个人x是凶手,甚至是三个案件的凶手,首先他是个易容高手,并且擅长催眠,把当时的嫌疑人催眠后,还要做到植入记忆,能记清楚所有犯罪细节。植入记忆的过程还要在嫌疑人睡着以后,因为逮捕的嫌疑人并没有其他人进入他居所的记忆。家中有一些故意留下与案件有关的犯罪线索,包括第一个案件留在冰柜上的指纹,也是故意误导警方的烟幕弹。

这里面疑点太多了,三个凶犯从身高、体型各不相同,第一个凶手一米六身高,第二个凶手一米七五,第三个凶手一米八。如果真正的凶手另有其人,那只能是团伙作案,这团伙里面有易容高手和催眠专家。一个人可以改变容貌,但是基本不能改变身高后还行动自如。从第三个凶手在监控视频中的走路姿势上也能推断出不可能是一个一米六的人穿了20公分的内增高鞋。

那么只有这种可能,三人以上的团伙作案,有组织,有预谋的抢劫杀人后,再嫁祸他人。

厅里在跟上级汇报案件情况以后,宣布成立专案组,三起案件所在地的查案警员只留一人在专案组,老徐因为身体原因申请换部门,d城由小庄留在专案组继续跟进。专案组组长是部里的有名神探,余队,年龄49岁,副组长是是省刑侦副队长,王队。42岁,另外两个地方留下的有m城的王谦,l城的吕少刚。留下来的三个人员都是30左右,大家都知道这是把上进的机会留给了年轻人。

专案组进驻省城公安定点酒店,王队负责后勤事宜,因为案情要保密,没有安排其他后勤人员。

小庄对于自己有可能冤枉了一个好人这件事,始终如鲠在喉,他没日没夜反复对比三个人出现的监控视频,终于有了新的发现:

三个案件的凶手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走在街上铺着一块一块石板的地方,左脚右脚习惯性的踩到相邻的石板砖,步伐比平时要大。属于某种强迫症。三个人都是这样。前两个案件因为时间久远,已经无法调取嫌疑人居住场所附近的监控信息,只能借助于还没被覆盖的交通监控。

专案组通过搜集各方面资料,持续审讯第三案件的凶手,基本确认,他不是真正的凶手。第三名嫌疑人,从警官们长时间的审讯中逐渐明白过来,他保留着犯罪细节的清晰记忆,但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后,作案场所摸点,确定作案时间,钱款或者财物的去向始终无法准确回忆,只有在罪案发生过后,他能模糊的记得自己如何挥霍了钱财,然后就是回家睡觉,被警方逮捕。

专案组复盘了第三案件的犯罪过程。发生前一小时,嫌疑人回家,然后真凶x在屋内藏着,然后通过手段催眠了嫌疑人,x穿上与嫌疑人回家时一样的衣服出门犯罪,犯罪后又回家,并没有携带包、或者其他明显的财物。只是空手回来,然后x又换了其他衣服,将整个犯罪过程通过某种未知手段变成嫌疑人的记忆。最后真凶x离开了这里,嫌疑人被警方逮捕。

专案组形成初步结论,真正的犯罪分子最少三个人,他们提前物色好了与他们长相身高差不多的“嫌疑人”,然后摸点确认要抢劫的对象,最后通过某种手段,催眠“嫌疑人”,保证在犯罪发生时,他没有不在场证据,或者在家睡觉,然后犯罪后,处理好财物,来到他家,形成一系列误导警方的证据链。

老的疑点暂时说得通,新的疑点又来了。现在的催眠技术,是否能达到让人保持昏睡,产生新的记忆的效果,对犯罪细节的记忆居然如此细致。乃至警方发现的所有线索,基本都符合。现在有这样的催眠技术吗?还有一点,如果真的凶犯金蝉脱壳,那么真正的凶手如何做到从警方视野里消失的?小区监控显示真正的凶手出了小区门,出了门口以后不久进入了一家集贸市场,然后凶犯就从警方视野里消失了。从监控中再也找不到凶手的痕迹。

专案组就此案多次召开会议,并邀请了心理学,生物学,刑侦学相关专家教授前来指导,相关专家了解案情以后,给出了初步意见:1、目前世界上公开资料里面没有催眠术能达到这种效果,但不否认目前可能存在未知的无法检测出的药物,通过药物加催眠,能制造出这种效果;2、第三起案件的受害人指甲中的生物样本,肯定是凶手留下的,3、凶手至少有三个人,如果是一个或者两个人,在改变身高的情况下,走路姿势与正常人相比会有不同。4、鉴于真正的凶犯可能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和高端的技术,建议此案案情建立严格保密制度,对外宣称第三起案件凶手已经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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