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章 木火两军折戟(1 / 1)
吴越与吕鸿阳决定夜里发动进攻。他们的计划是吴越先大张旗鼓的率军前往葫芦口与吕鸿阳汇合,给土匪们造成他们要进攻岷涧的假象。吕鸿阳的部队则先将一部分兵力悄悄的撤向一线天,剩余的部队继续待在原地吸引土匪们的注意力。等两军在半路汇合后再一起杀向一线天。
趁着夜幕的掩护,吴越率领着部队成功的摸近了一线天。等到丑时,土匪们进入深度睡眠后,他们再突然杀出。
在山中,夏季的夜晚竟有点冻人。在等待中,这两只部队悄悄的进食补充体力,只等时间一到便发起总攻。
吴越看了看时间,感觉差不多了。他派人与在后面的吕鸿阳联络,要他们提供及时的支援。取得联系后,吴越便率军进攻了。
等吴越率军都快杀到工事前的时候,土匪们才有警觉。无奈土匪们的防御工事牢固,即使吴越趁着土匪醒来前无人防守的时候率军猛攻,也没能成功的打开通道。等土匪就位后,吴越一边顶着土匪的攻击,一边拆着工事。就在他无力坚持的时候,吕鸿阳率军赶到了。
吕鸿阳的援军一到,吴越他们的士气立马大增。土匪们见状后也无心恋战,抵抗了一会儿后便四散逃命去了。
“哈哈哈,这帮怂货,跟黑水沟的守军一模一样,见事不妙便脚底抹油跑了。”吴越笑着对赶来的吕鸿阳说道。
“我们今晚消灭了这群土匪,明天就陈兵寨前。即使匪首逃脱,攻破山寨也是大功一件啊。”吕鸿阳也有点兴奋。毕竟一线天都被他们攻破了,剩下的土匪就不足为虑了。
“好,我们现在去追这群残兵。”
此时得胜的激动使他俩完全的放松了警惕,再也不记得那的词语了,穷寇莫追。
吴越与吕鸿阳率军一股脑的追了出去。就在他们觉得差不多将要返回一线天的时候,从阴影中射出漫天箭雨。
在队伍前列的吴越与吕鸿阳瞬间身中数箭。好在二人家里给配备的都是绝佳的防具,这才没有危及性命。可其他士兵就没有这么幸运了,虽然武院给他们配备的甲胄已经很不错了,但依旧顶不住近处射来的弩箭。只一瞬间,他们就倒下了五分之一的人。等他们反应过来竖好盾牌的时候,站着的人已经不足一半了。
吴越年纪又大点,可吕鸿阳毕竟才十五岁,如此的大起大落给他的心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这生死攸关之际,还得靠武院给配备的亲卫兵。二人在亲卫兵的护卫下,舍弃了他们所有的士兵,独自向后突围了。
突围后的二人如同丧家之犬一般,心情非常的沉重。侥幸跑回来的士兵对二人的态度也直线下降。虽然没有抗命,但做事非常的敷衍。不过此刻的二人也不在乎这些了,只想脱离危险。
杨怀兴接到战报后高兴的手舞足蹈。几天前他还在忧虑如何应对这群官军,现在五支官军已经折了三支了。没想到啊,没想到,领军的全是一群酒囊饭袋。杨怀兴现在不由的后悔了,早知道对面如此的不堪,他之前也没必要花那么多的钱,那么多的精力了。
更重要的是,他们缴获了官军大量的装备,战斗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等日后官军再来,他们就没那么容易被打败了。
杨怀兴这两天神经高度紧张,现在放松下来后感觉非常的疲惫,他现在终于可以好好的睡上一觉了。
不过杨怀兴做梦都没有想到,这是他最后一顿安稳觉。在四小时十八分两秒后,他会被一阵清脆的小号声从梦中唤醒。
宁阳棣的土军这两天虽然没什么进展,但宁阳棣本人这两天可没闲着。他在祁虎祁豹两兄弟的带领下,秘密向前摸进,最近的一次他都看见宁子彻率军攻入土匪山寨了。
就在他也觉得宁子彻即将大功告成的时候,他看见了那三十几个疯狂的土匪是如何将宁子彻的水军击败,迫使宁子彻龟缩防守的。宁阳棣当时隔的比较远,没发现那些人有什么异常,只知道他们战斗力很强。
宁阳棣觉得自己现在必须得去救宁子彻了。万一宁子彻有个三长两短,宁玉那边他实在不好交代。
宁阳棣的土军能待着原地几天不动,也能在夜间日行百里。宁阳棣回到营地后,率领着部队轻装急行,一昼夜的时间就到了山寨附近。
宁阳棣命令部队休整片刻,等天蒙蒙亮的时候再发动进攻。此刻他正在安排弓箭手千万要注意土匪中战斗力很强的那些人。他让盾牌兵一定要保护好弓箭手,如果土匪冲来,弓箭手要尽量压制住他们。
宁阳棣安排的战术很细,细到每个人身边应该站什么人,距离多远他都做了详尽的安排。那群战斗力很强的土匪给他的影响实在是太深刻了。要想对付这群人,宁阳棣的土军只能靠着密切的团队配合了。
而且此刻土军在装备上已经没多大优势了。宁阳棣为了行军的速度,他让土军全都卸甲了。他在原驻地安排了少量的士兵让姜伯约负责管理。此战已经无需攻坚了,姜伯约的器械兵也没有了用武之地。宁阳棣让姜伯约等人原地警戒,把脱下来的铠甲套在草人上,用来迷惑土匪。
宁阳棣叮嘱姜伯约一定不要让土匪的斥候接近看出破绽,否则这次偷袭就很难成功了。姜伯约按照宁阳棣的吩咐在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警戒线之后土匪的斥候只能看见土军营地有盔甲,却看不清是否为真人。宁阳棣把一切都安排妥当后,他才率领着部队绕路向土匪的山寨前进的。
在破晓之际,宁阳棣的土军已经到达土匪山寨之前了。他看着静悄悄的山寨,心中不由的产生了一种按捺不住的冲动。
宁阳棣转头对石邢说道:“号令兵,吹冲锋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