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一章阿花诉张大发排除妨碍案一审(1 / 2)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时,阿花诉张大发排除妨碍返还房屋一案在临海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阿花不好意思请阿蛮代理,便请了阿蛮的徒弟刘大权代理了原告。被告张大发聘请了何志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独任审判员李正贤主持审理本案。
“请原告宣读起诉书或陈述一下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李正贤在庭审准备工作结束后不动声色地启动了庭审程序。
“依据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被告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因此原告对案涉住宅具有合法的居住权。被告非法居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居住权。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碍,返还房屋。”阿花的代理律师小刘简要陈述了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请被告答辩?”李正贤又道。
“被告持有案涉房产的合法证件即房产证。被告现在住在自己拥有合法权属的房产中,怎么能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呢?这纯属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张大发聘请的何志律师瞪着一双绿豆眼,煞有介事的答辩道。
“本庭归纳一下双方的争议焦点。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居住在案涉房屋中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请原被告双方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辩论。”李正贤审判员把庭审程序顺利引入了下一阶段。
“原告向法庭举证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的起诉观点是正确的。”刘大权律师边说边将一份刑事判决书递给了李正贤。
李正贤接过判决书随手翻了翻,然后交给何志:“请被告质证?”
“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对方的观点。因为刑事案件中住宅的定义和民事案件有所不同,更何况我们现在正在向省高院申诉。”何志认真翻阅了一下判决书,然后质证道。
“被告向法庭举证房产证一份,证明被告对居住的房屋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原告起诉的观点不能成立。”何志边说边将一本鲜红的证书递交给了法官。
李正贤翻开房产证简单的看了看,就顺手递给了原告代理人刘大权:“请原告质证?”
“对被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现在居住这个房子是合法的。因为房产证上的房产并没有交付。原告仍具有合法的居住权!”刘大全律师质证道。
“下边进行法庭辩论?”李正贤又将庭审程序进一步推到了下一个阶段。
……
临海县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季东明又一次会见了面如死灰的兔子。
“我,我如果检举他人杀人,能保住我的命吗?”兔子现在像是一个霜打的茄子——没有任何精神头。他现在唯一的希望就是保住他这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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