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章 庆功前的论功行赏(上)(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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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其妻不得外嫁,替苇守灵,若一年内有遗腹子而出,则有嗣。

        嗣承苇之后,岁满则为爵。其妻须负责抚养子嗣,至八岁,方可再嫁。

        <div  class="contentadv">        若一年之后,确定无嗣,其妻可选择出嫁,并取苇户下五成家财为补偿和嫁妆。

        苇户下余下田产,则充为公田,重新分配。

        但这一年内,若其妻与他人苟合,只需举报,一经查实,两者同时贬为奴隶后,杀之弃尸,并奖励举报之人苇、苇之妻、苇之妻的奸夫所在户下所有家产一半。

        当然,并不是一定要拴着寡妇。

        现在增加新的规定。

        新夫妻不足三月,其妻可以直接选择外嫁,并分得丈夫家产三成,余下七成若丈夫有家人,则归家人,若无则归公。

        若夫妻有嗣,归嗣,妻子抚养,嗣亡则取半后可外嫁,若养至成年,后嗣需要未来赡养老者。

        若选择外嫁,根据年限,六岁以下嗣需要依规给予生身母亲一定赡养粮食,为族中标定的成人口粮重量,一年给一次,直至死亡。

        十二岁以下,则一年给三倍成人标定口粮。

        若是未来有女子出征死,其夫同理亦当守孝,如果有通奸女奴、归化人,亦在惩处之列。

        至长子或长女八岁之后,续娶。

        或自愿放弃妻之爵位,将一切田产交予宗子、宗女,则可留自己爵位和田土,以及所有非宗子、宗女的子女。

        如此另娶她人,才能不算犯罪。

        此外,若是选择续娶,则嫡妻为续娶之人。

        与前妻所出子女皆为庶。

        倘若与续弦无出,则只能立庶长子女为宗子、宗女,并依规为有嫡立嫡,无嫡立长,除非嫡长身患重疾、无出、犯罪等,不然不可废长立幼,一旦选择废长立幼,户上所有人,全部贬为归化户,归化户贬为奴隶,重新升爵,财产充公。

        如此归化人、女奴所生庶子、庶女,都有资格承袭户主爵位。

        因此续娶需要谨慎。

        同时,女爵的话……由于本身就能生育,所以所出皆为嫡,只能立长。另外,各自注意户下女奴有出,按规矩也算户下子女。女爵户下,尽量不要收容女奴支用。就算要,最好是女奴若是有孕,立刻上报衙门,将之轮换出去。

        不然之后继承权的厘定很麻烦。”

        辛屈继续念,没有管族人们各自神情变化。

        虽然有辛氏是对偶婚,但婚前瞎搞的不少,这种风气要逐渐扭转过来,不然后方得不到稳定保障,尤其是家庭出事,一定会出大问题。

        而且,这一次也算是完善了一个最重要的点,那就是嫁来做妾的归化人、甚至女奴所出的孩子,只要年纪大,都有机会承袭户主爵位。

        算是为了后续分家分财产打补丁,尤其是男户主的家庭,男人作为战场主力,是真的能通过征服他族,掠夺生育资源,自己繁衍出一个部落来的。

        而大家族的存在,对于有辛氏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比如长辛氏就是大家族主导分裂出去的。

        至于女户主这边。

        她们自己才是生育主力,现在人力完全不够,女奴辛屈也是优先发给残疾且没有娶妻生子的族人,但以后可就不见得没有多余的女奴出来给她们用。

        而且,母系氏族从来不是只有一个共同母亲的,有些时候往往是多个。

        因此,要防止有些眼光独到的女人,投资女奴生育子嗣,渐渐形成一个大族。

        本身让女性有爵位,也只是对母系部落的传统惯性的妥协。

        但这种传统并不会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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