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 林秀的将军老爹(1 / 2)
清晨,净业缓缓睁开双眼,虽然休息的时间并不久,但还算是恢复许多,看上去也没有了疲惫之色。
从凳子上起身,净业背对着客房的床,像门神一般守在门前。
昨夜可真是让他难忘,先不说他与宁清欢共处一室,就说昨晚在哪里睡觉,光这一个问题就让素来聪慧的净业一个头,两个大。
客房的床虽然只有一个,但足以让他们两个人躺下休息。这还不是最让净业头皮发麻的,最可恨的是,那个该死的店小二竟然准备了两个人用的物品。
但是!被子只有一床!
净业很懊恼的将一脸我都懂的店小二赶出客房,然后一屁股坐在凳子上,喝了杯茶水。
“这张床很大,我们可以一起啊。”宁清欢站在床边,取下自己的厚厚的白色大衣,柔声道。温柔的声音中,还有些羞涩,娇嫩白皙的脸蛋儿浮现绯红。
“噗!”净业闻言,猛的偏头将口中茶水喷出。
“咳咳,咳!清欢,我习惯了每天夜里冥想修炼,你快些休息吧,我就坐在这里挺好的。”净业很是尴尬的笑着看向宁清欢说道。自己能忍住和她一个屋子就已经不容易了,要是在同床共被,那自己的佛性岂不是要毁于一旦。
“胆小鬼…那我先休息了。”宁清欢铺好被子,转身看着面色不自然的净业,蚊声之后轻声说道。尽管她已经把自己当做他的人了,但再这方面,还是不能够过于主动。
“嗯!”净业嗯了一声,旋即坐好闭眼,让自己静下心。宁清欢的那句胆小鬼,他听的那是清清楚楚。
若是当年…罢了,已经…不再当年。
“胆小鬼,以前摸到我床上时,怎么不见你尴尬难为情。”宁清欢很快的躺在床上,口中有些埋怨净业。不过还是留出一半的距离给他,自己紧贴墙边。
就这样,后半夜过去,天色大白。
净业从冥想中醒来,回想昨夜,虽然没有什么,但对他来说,心潮澎湃。
“你真的就坐在那里坐了一夜!”身后响起宁清欢惊讶的声音,净业微微回头,宁清欢拉开帘子,睁大美眸看着自己。
“额…冥想太深入了,你休息好了吗?”净业想了想,走到桌旁给宁清欢倒了杯茶,然后笑着问道。
“你!肯定没休息好吧。”宁清欢刚有些生气,自己都这般了,这家伙还没动静,旁人都想将她占为己有,而他却没一点反应!可回过头一想,这不就是他吗,从不在意任何事,一切随心。心里想着自己,所以经常半夜溜来。那自己有何生气呢?语气一转,宁清欢轻声问道。
“放心吧,我休息的很好。”净业扬起秀气的笑脸,向宁清欢说道。
“那我们下楼吃些东西?”宁清欢问道净业。
“好啊,吃些东西,我们也该回去了。”净业同意宁清欢的建议,他也担心盗天那边怎么样了。
两人昨夜都没脱衣服,只是取下大衣,所以没耽误时间,直接下楼寻找店小二。
不过当净业和宁清欢下楼之后,这才发现,楼下一个人也没有,店小二也不见踪影。
“小二?小二?”净业走到前台,喊了两声,依旧无人回应。
“踏踏踏踏!”忽然迎客楼外响起了众多声音一致的脚步声。
净业和宁清欢同时看向门外,很多士兵涌进,将他们两人包围,手中长矛尖锐。
“逃犯净业,宁清欢!我受林将军之命,将你们抓捕!现在放弃抵抗,不要做无谓挣扎!”外面走出一道不同于其他士兵的将士,他看着迎客楼里的净业和宁清欢沉声道,粗糙的手中还握着一份通缉令。
“逃犯?能麻烦解释解释吗?”净业听完将士的话,眉头不悦的皱着,开口问道。
“这是你二人的通缉令,等到了大牢,林将军会亲自审问,有什么话,等见到林将军再说!”将士将手中的通缉令展开,声音很大。
净业和宁清欢顺势看向那份通缉令,一个光头,一个女人,名字是他们的,然后再无其他相符特征。
宁清欢掌心握紧长剑,神色冰冷的看着这些士兵。
“看你也不是普通士兵,下来的话我只说一遍。我们是长安城圣贤书院的弟子,来晋州城执行任务。你说我们是逃犯,那拿出证据。什么都没有,想留下我们,你可以试试!”净业也有些不高兴,这明显就是那个林将军想给他儿子报仇才整得这一出,自己没时间和他折腾下去。
“狂妄自大!来人,给我将他们二人带走!”将士收起通缉令,发出命令。
“哼!”净业猛然一脚踢在将士的胸口,连带着他身后的所有人,踢出迎客楼。
而楼里包围他们的士兵,还没出手便是被宁清欢冻在原地。
走出门外,净业看着躺在地上的众多士兵,尤其是那个将士,此时捂着胸膛,嘴角挂着血,正看着自己。
“你的林将军在哪里,我们自己去找他!”净业来到将士身前,一把抓起他的领子,冷声道。本来自己是不想这般做法,但是他觉得自己错了,这些人遇到惹不起的人,自然很安分,但那些普通百姓怎么办?
你的善良,可能是别人一生的噩梦!
盗天的这句话此时在净业的脑海中不断回荡。既然如此,那自己就斩草不留根!
“林将军在他的府邸,就在这条路的尽头。”将士被净业的样子吓坏了,他怎么也想不到眼前的年轻人竟然是一名修炼者!若是他知道,以他的城府,绝不会接下这件要命的差事。
“好!”净业松开将士的衣领,不同时在他的腹部极快的点了一下。
周围的晋州百姓很多,但没有一个人上来帮助这些替他们守城护家的士兵,反倒是冷眼旁观,有的还偷偷的嘲笑。
净业掠过这些士兵,带着宁清欢向林府走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