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章 唇枪舌战(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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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环节公诉人的意见,是把张阳送进去踩缝纫机。

  罗羊羽的意见当然是张阳没做错什么,不用接触缝纫机这么尖端的设备。

  双方本就是辩论的甲乙双方,意见能达成一致就怪了。

  最后一个环节是张阳对这起案件的陈述,这是张阳的权利。

  当然,张阳也可以选择放弃陈述也就是认罪了,或者找人代他陈述。

  张阳虽然比较有信心自己做好这个环节,但他毕竟不是真张三,所以他选择第三种。

  是时候展示真正的技术,罗羊羽的高光时刻已经到来!

  “对于这次女童绑架案,及其案情背后牵扯的一些隐情,毫无疑问性质都是十分恶劣的”。

  “我的当事人张阳,他全家都是这起案件的受害者,我手里现在有张阳和他妻子的妹妹田文文,由医院为其出具的伤情鉴定”。

  “另外在案发第一时间,还有一位叫王亮的热心群众,为了阻止歹徒行凶而受到袭击,结果同样受伤住院,我手里也有他的伤情鉴定”。

  “还有年仅一岁多的第一受害人张歆然小朋友,我这里有她因吸入大量乙醚导致昏迷的医院诊断书”。

  “由此可知,这伙歹徒是多么的穷凶极恶!多么的目无王法!他们的眼里还有国家吗?还有法律吗”?

  “很遗憾,他们没有”。

  “我的当事人张阳,在明知歹徒一伙人,是极端危险分子的情况下还冲过去救人,这是什么行为”?

  “这是一位合格父亲的自我本能反应,这是人类最根本的天性体现!这就是人性”!

  “这和勇救落水儿童,而导致自己牺牲的英雄们,有什么区别吗”?

  “哪位冒着风险去救人的英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自己甚至自己的家庭带来危害吗”?

  “法律可以约束有道德底线之人的行为  但法律左右不了人性”。

  “如果人性控制行为的目的是正面的,那么我们是否不应该使用法律,这种维护社会稳定运行的工具,对其打压”?

  “否则法律强压人性,是否会遭到人性的反弹?结果会怎么样呢”?

  PS:为救人而杀人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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