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红丸一案、熹宗登极(1 / 1)
红丸一案
万历四十八年(公元1620年)八月二十九日,李可灼进献药物,次日明光宗朱常洛便驾崩。九月初三日丁丑,御史王安舜弹劾李可灼进献红丸药物谋害皇帝的罪状,说:“臣接到邸报,得知朝廷赏赐了李可灼五十两银子。李可灼胆敢以未经配方、未经检验的药物冒充金丹,并自夸精通子平术和五星占算,能预测人的生死,这种说法,实际上只是以此堵住朝堂上的非议罢了。”熹宗皇帝朱由校下旨称,李可灼在先帝病情危急时进献药物无效,有失敬慎,但考虑到其爱君之心,决定从轻处罚,罚俸一年。
在此之前,杨涟曾谈论内官崔文升用药之误,指出先帝的病症应当采用清补之法,而崔文升却使用了相反相克的药物等等,这是八月二十四日的奏疏。九月三日,御史郑宗周请求将崔文升交由法司部门严厉审讯,说之前发生的张差梃击事件后果就非常严重,该事件后紧接着崔文升又误诊导致先帝突然去世,应当将崔文升处以极刑。给事中惠世扬也上奏认为崔文升轻率使用伤损先帝的药物。科道、都察院等官员都抨击认为,内阁首辅方从哲不知道出于何种目的,竟然代皇帝拟定了一个为崔文升开脱责任的旨意。
南京太常寺少卿曹珍上疏请求朝廷查究医治先帝过程中的奸党阴谋,认为此事应与之前的梃击案一样,是同一伙人策划的阴谋。御史傅宗皋上疏弹劾崔文升误用药的罪过,御史马逢皋、御史李希孔也接连上疏弹劾崔文升误诊之罪,认为应当对其严惩,明正典刑。刑部主事王之采奏请为先帝复仇,指出先帝的妃子李选侍、神宗皇帝的妃子郑贵妃以及崔文升、李可灼之间存在关联。礼部尚书孙慎行弹劾内阁首辅方从哲和李可灼的进献药物之罪。吏部尚书张问达与户部尚书汪应蛟等联名上奏,指出李可灼并非医官,却擅自进献红丸导致先帝去世,其罪当诛。崔文升亲身经历此事,对李可灼进献红丸未加详察,其罪责更重。熹宗皇帝朱由校于是下旨将李可灼解送有司审问并依法惩处。最后皇帝决定将崔文升发配南京三年,李可灼则被流放戍边。御史郭如楚也上疏论及了李可灼的罪行。
光宗皇帝、熹宗皇帝时朝廷有三大案,即梃击案、红丸案与移宫案。移宫案的情况将在杨涟的传记中详细记载。
熹宗登极
明熹宗就是明朝第十五位皇帝朱由校,年号天启,他是光宗皇帝朱常洛的儿子。万历四十八年庚申(公元1620年)九月初六,朱由校登基成为皇帝,这一天也标志着泰昌元年的开始。
译者注:1.原文中的“子平”,指一种占卜方法,即“子平术”,以人的生辰八字为基础,推算个人命运吉凶、性格特点、婚姻、事业、健康等方面的情况。五星,也经常指一种占卜术,通过观察金、木、水、火、土五大行星运行的位置、速度、相互关系等,来预测国家和个人的吉凶祸福、政治变迁、军事行动等。
2.原文中的“南台御史”,源自宋朝时对御史台的称谓。宋朝设有南、北两大御史台,南台御史即指南方御史台的官员。到了明朝,不再有南北御史台之分,但“南台”一词有时仍被用来指代都察院或其部分御史。
3.光宗皇帝朱常洛的年号为泰昌,因其即位一月即驾崩,故万历四十八年(公元1620年)存在两个年号,前面几个月为万历年号,朱由校登基后的剩下几个月年号为泰昌年号,第二年万历四十九年(公元1621年)为天启元年。
4.红丸案是晚明时期围绕明光宗朱常洛去世前后发生的重大宫廷医疗事故与政治事件,其关键在于李可灼进献的红丸药物是否直接导致了光宗的驾崩。此案与梃击案、移宫案并称为晚明“三大案”,对中国历史特别是明朝后期政治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红丸案牵涉到朝廷内部党派之争、内阁与皇权的关系,以及各方势力对皇位继承的争夺。内阁首辅方从哲对李可灼的处理以及对崔文升的庇护,引发了御史和其他官员广泛的质疑和批评,显示了当时朝廷内部存在着巨大的信任危机和权力斗争。
红丸案揭示了晚明宫廷生活的复杂与混乱,为后世提供了深刻的历史教训和启示。如果当时朝廷内部团结一致,不因党争而影响对国家大事的公正处理,也许能够减少类似事件对国家稳定和皇权权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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