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张延登请申海禁(1 / 1)

加入书签

四月十八日,浙江巡抚张延登向朝廷汇报称:“自从去年闽地海盗侵入浙江沿海地区爱,我亲自指挥三个区域的水陆官兵联合围剿,迫使海盗败退逃跑。最近的情报显示,自李芝奇背叛郑芝龙及其党羽后,包括陈成宇、白毛老、赤紫哥和桂叔老等人率领的海盗团伙已逃窜至闽粤交界地带,聚集了大约六百多艘船只,在广阔海域活动不定。鉴于当地遭遇饥荒,资源匮乏,海盗可能利用有利风向迅速行动,一旦再次入侵,将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加强海禁是当前最重要的后续对策。追溯海寇的起源,是因为闽地百姓私自与海外交易牟取暴利所致,人们不惜冒着生命危险去做,这一弊端引发了无法收拾的局面。在闽浙交界的沙堤一带,原本设有界限禁止闽浙两地船只互过,天启七年(公元1627年)三月,时任巡抚潘汝祯向朝廷上奏,指出了浙江与福建两省均面临沿海以及临近倭寇的问题,他担忧有奸猾之民会勾结倭寇,因此提议严禁两地之间的船只往来,以防不测。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这项禁令执行松懈,船只间的进出不再受到严格限制,最终导致崇祯元年(公元1628年)海寇趁机大举侵犯浙江沿海地区。

  我详细调查后发现,闽籍船只给浙江带来的主要威胁有两个方面,一是运送杉木的船只,福建延平、汀州、邵武、建宁四府盛产杉木,木材商将木材通过河流运至洪塘、南台、宁波等地销售,表面上载运杉木,实则夹带丝绸和棉花,利用海船走私海外,一艘兴化府的大海船租金高达八十两以上,利润丰厚。二是从事捕捞带鱼的船只,台州大陈山、昌之韭山、宁波普院山等地带鱼丰富,福建莆田、福清等地渔民擅长捕捞,每年八九月集结大量船只前往捕鱼,常常达数百艘,形成规模庞大且组织严密的群体,直至次年正月才返回,其间官军都不敢监管。

  这两种船只往往与海盗勾结,海盗在大陈山等岛屿设立据点,自封首领,发放类似凭证的“印票”,根据船只大小收取不同额度的保护费,有的收五十两,有的二十或三十两,贩运货物之前称为“报水”,贩卖完成后缴纳费用称为“交票”,这种机制严格且准时。因此,这两种船成为了勾结海盗的重要媒介。

  此外,浙江本地也有船只参与违法勾当,其中以所谓的“奸船”最为突出。之前说的捕鱼船会在山上搭建工厂或仓库,将船只停泊在海上,内地的奸诈百姓就会假装打着乡绅旗号,用大小船只搭载酒米等物品与渔船进行交易,同时暗中运送违禁品如硝石、硫磺等供给海盗,从中获取高额利润,使得原本贫瘠的海洋犹如闹市一般物品丰富,全都是因为这些划船的人充当了为盗贼团伙运输军粮的角色。

  为了有效清理海禁,必须严格禁止上述三种类型的船只活动。有人说码头港口可以收取船税,担心禁船会影响商业流通和税收来源,他们不知道按照旧规,南北货物交换应在沙埕进行转运,南方来的糖、靛蓝、藤条等商品需换乘浙江船只才能进入内陆,北方去的桃、枣、药材等货物需换乘福建船只才能出海,对于运送杉木的船只同样可以要求强制转运。严格执行海禁政策后,凡是从外洋直接抵达定海等地的船只都将受到严厉处罚。这样不仅便于稽查管理,而且不会导致税收断绝。

  还有人担忧海上居民生计问题,如果禁船会妨碍他们采集渔猎。我又调查了解到,那些大型且设备优良的船只,其桅杆和木桨设计高效,航行速度极快,最容易被海盗等利用勾结。现在应该让沿海各县衙门对渔船进行编号管理,只允许使用较小的双桨小船在靠近海岸线的地方作业,每日出海必须朝出暮归,不允许深入远洋岛屿。小船因其载重量有限且活动范围受限,难以大规模运输违禁物资,同时取消各类挂着官方标志的船只,此举兼顾了公共安全和个人生计。”

  译者注:1.张延登的分析和建议切中了当时社会经济与治安问题的关键,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诸多困难。首先,严格的海禁政策可能对沿海居民的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渔业生产和商贸活动受限可能导致民生艰难。其次,走私活动背后的利益链条错综复杂,涉及到官商勾结、地方势力等多种因素,单纯依靠行政命令难以根除。再者,加强海禁的同时还需要提高海军实力和海岸警戒能力,以有效抵御海盗入侵。

  假设张延登的建议被朝廷采纳并得到坚决执行,可能会在短期内遏制海盗活动,改善沿海地区的治安状况。然而,如果不解决深层次的社会经济问题,如贫富差距、官僚腐败以及沿海居民生计问题,海盗活动很可能会在海禁稍有放松时卷土重来。此外,明朝末期整个国家正面临内忧外患的多重危机,仅仅依靠局部地区的海禁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挽救国家的颓势。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