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章 商会出发(2 / 2)
未按本须知第2.5.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未按本须知第2.5.1项要求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2.5.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2.5.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2.4.7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6 开标
2.6.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6.2 开标程序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由工作人员进行洗标,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
(5)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下浮点数并记录在案;
(6)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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