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武松上诉的签证工程款诉讼案(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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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天网上对华夏,XX省,六X水,女老板因讨要工程款,而被以寻衅滋事罪,抓捕的事情,炒的沸沸扬扬。更有十多名诉讼代理人,因代理该案,有的被抓,有的被取保候审…

  然而咱们这部小说的主人翁武松,早在在2024年的1月7日上午9时25分钟,接到了松江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松0291民初181号。

  原告:武松,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鲁东省宝塔市南关村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权,松江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女,1973年4月8日生。(系原告之妻。)

  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江市经济开发区90号。

  法定代表人:革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该公司职员。

  被告: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淮海省淮海市和平区瑶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松江市高新开发区深圳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松江市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讼诉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业公司。)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四局第六公司。)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2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认审理。原告武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权、李红,被告鑫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刘畅,被告华夏四局第六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治,被告文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5元。及判令被告被告给付原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8年1月份开始,至给付完毕时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87元。2请求判令被告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与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将被告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北区大红土教职园区,三期的建设工程中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实际建筑施工。约定工期从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7月25日止。事后原告按约定,进行实际施工。在施工基本竣工时,由于发包方、总建筑方,改变图纸,并要求原告按新的图纸进行重新改造。导致原告按要求进行了改造,同时造成原告人力及物力和工期的增加。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催要工程款。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以总承包方及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未付为由拒付。无奈之下,原告找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催要。各被告之间推诿至今未果。另查明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注销企业。其股东为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注销。其股东为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注销的两家公司均未办理注销清算。因此原告认为,原告按约定履行建设公司任务,同时按各被告的要求,又重组建筑,虽然各被告给了建筑期间的工程款,但对更改图纸期间,增加工程量的劳务等费用,未能支付工程款。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付款。

  鑫业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予以支持。天缘公司已经于2020年11月合法注销,鑫业公司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天缘劳务公司已经向原告超额支付了其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不存在拖欠的情况,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和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予以支持。

  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辨称: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江市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1月初,已经签订《专业分包三方协议书》,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丙方所分包工程的剩余工程款,支付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相应的配合。”协议第三条明确截止,协议签订时,已经支付工程款451万元。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甲方和丙方一致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的任何权利。因此华夏四局六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松江市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我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本案中答辩人只与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江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联。至于原告与何方存在合同关系,皆与答辩人无关。二:答辩人已经协助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缘劳务公司。)解决了全部农民工工资问题,天缘劳务公司再有欠付个人的款项,不应再由答辩人承担。2018年12月。松江市审计局发现案涉项目存在拖欠劳务公司劳务费的问题,为此,答辩人按照市政府的指示,积极与华夏四局进行账目核对,组织落实资金,天缘劳务公司,已于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9日,对工资进行发放,华夏四局与天缘劳务公司皆出具说明表示,表示已无拖欠任何工资。若本案经审理查明拖欠原告款项属实,华夏四局与天缘劳务公司应承担该部分款项。与答辩人无关。三: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松江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涉工程进度款。目前因双方尚未完成工程结算,不具备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分别结算。即承包人与总承包人结算,总承包人再与分包人结算。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且中建四局与天缘劳务公司在此前,已承若:解决完全部农民工工资,若本案经审理查明,拖欠原告款项属实,答辩人也不应再承担该部分费用。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2日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合同乙方武讼,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将松江市职业教育产业园项目,A1—A3,A11—A17,B1—B5,C1—C3,D1—D9。卫生洁具安装改造工程,交由乙方施工;2:分包价格为大便器安装(含管线)90元/套,小便器安装(含管线)80元/套,拖布池洗手盆安装(含管线)75元/套,大便器蹲台砌筑抹灰50元/个,水钻打眼20元/个,管线改造切沟槽10元/米;3:以栋号为结算单位,每栋楼安装改造全部完成,经项目部验收合格,支付所完成工程量75/%,经建设和监理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所完成工程量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无质量问题两年后,一次性无息返还,等等合同条款。

  2018年10月8日,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武讼就松江市职教园区,A1、A2、A3、A11—A17,B1—B5,C1,D1—D9,卫生洁具现场盘点汇总,最终确认洗手盆含大水龙头859套,柱盆含大水龙头套189套,座便器149套,蹲便器1885套,蹲便器上水箱947套,脚踏阀938套,小便器753套,拖布池含小水龙头284套,水池上小水龙头256个。

  另查明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武讼账号通过工商银行,转款共计元,另通过劳动局调解,支付11万元。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武松共计支付人工费元。

  再查明,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核准注销。该公司的股东为鑫业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依法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卫生洁具现场盘点汇总表。银行业务回单,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经过当庭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武松与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案涉工程的分包关系,武松主张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武讼应当提供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的证据,根据2018年10月8日,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讼就松江市职教园区A1—A3,A11—A17,B1—B5,C1,D1—D9。卫生洁具现场盘点汇总,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庭审中武松对于结算单中,载明的总价款元,未提出异议,鑫业公司举证证明已向武松支付工程款共计元。故在双方结算确认的范围内,本院无法认定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关于武松主张在结算范围外的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情况,故其主张变更部分的工程款的问题,本院认为,武松提供的图纸、经济签证,工程变更确认单等均为复印件,被告方对其均不认可,且庭后经武松申请,本院亦未调取到该组证据的原件,且该组证据亦无法证明武广庆实施了2018年,结算外的工程。故本院对武松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武松的鉴定请求,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原件,且无法举证证明,即使存在工程的变更,该变更的工程量,并未计入双方结算的工程量中,故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武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故其主张作为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股东的鑫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以上认定,本院对武松主张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教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华夏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武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9元,由武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苗雨。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靓

  武松看完该判决书以后,气的一边咬着牙,一边在心里骂道:真是一个黑心枉法的法官。

  但是武松知道,气归气,但是这场官司还得要继续打。不能因为这名黑心的法官,就断定所有的法官,都会和这个苗雨一样。

  武松听说,松江市来了一位叫包拯的法院院长,假如要是自己给包拯写一份上访材料,而这位包拯院长,能够像北宋的包公包老相爷那样的清官?那自己的官司不是就能水落石出了吗?

  于是武松就给松江市的包拯院长写了一封上访信:

  武松知道,宋朝的那位包老相爷,他之所以被称为包清天,其实他老人家,也不是什么神仙,只不过也是一个普通人罢了,那么作为一名普通人,他之所以断案如神,之不过是,他拥有一颗平常心而已,那么他才会用自己的那颗平常心,来审阅所有案情。

  假如包拯院长,他也和包公一样,那么他就一定会先看本案的上诉状:

  民  事  上  诉状

  上诉人:武松,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工字楼社区2号楼1单元4层12号。身份证号:XX,电话:XXX。

  被上诉人: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宝  电话:XXXXXX地址:松江市经济开发区万宝路91号。

  被上诉人:华夏四局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XXXX地址:合江省天门市瑶海区和平路26号楼。

  被上诉人: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杨  电话:XXX地址:松江市昌邑区、解放东路辽东二区29号楼1-2层12号。

  上诉人不服松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3)松029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  诉  请  求1、请求撤销(2023)松029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和律师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及  理  由1、原审法院查明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通过劳动调解给付上诉人11万元存在错误。2018年2月,通过劳动局调解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合同内工程款10万元,且上诉人只收到这10万元。而且这10万元是图纸内结算元内。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给予纠正。2、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至今收到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存在错误,因为这些钱,有武松在松江市职教园区,给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内图纸工程款总价格为元是正确的,而被告方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从2017年8月8日,到2020年1月21日,历史近四年,给付了武广庆元,而且上诉人实际收到该笔钱款。另外的元钱是武松与天缘劳务的清扫费和C2号楼的元钱的卫生洁具安装上水管线工程款,共计元,不是判决书上的元。

  判决金额有误的,可以和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联系,要求文书更正。

  如果是笔误,可以用裁定补正。

  如果是事实认定错误的只能上诉,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适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但是这些钱,均与本案所诉标底无关。2017年11月7日,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要求,把C2号楼的装修工程,转包给了松江市装潢公司,并把所有材料和工程款结算完毕,因此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就把武松在C2号楼,安装上水管线的工程款,给付了武松,另外2017年12月3日到2017年12月19日,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按照建筑单位的要求,对施工现场所有教学楼,进行清扫,经协商同意承包给武松5栋楼的清扫工作,后经合算清扫施工现场人工费总计元,上诉人按约定清扫完毕,经对账结算后,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元,这元和C2号楼上水管线安装工程款元,以及合同内工程款元,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的记账单总计元。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有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3、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供的工程变动确认单位复印件有误。在原审法院开庭时,上诉人提供变更工程确认单8张,都是原件。

  那么本案的事实又是什么呢?

  事情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以及三位被上诉方的诉讼代理人大家好!

  我叫武松,是本案的上诉人,同时也是一名作家。关于本案的事实,那就是2017年6月7日,松江市宏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白总,给我打电话说:松江市职教园有卫生洁具安装工程,让我去那找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项目部经理王总电话:XXXX,我到那以后就和王总订好了价格。然后他对我说,这个工程是工期紧任务重,所以就告诉我,让我抓紧上人干活,于是我就按照他的要求,去了职教园南门,找到了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水暖齐总,电话:XXX。要来了电子版卫生洁具施工图纸,然后回到了松江市,找到了松江市宏诚电器郭工电话:XXX。让郭工给我打印了图纸。并在当天下午和五名水暖工长,(他们又各自联系了一些水暖工)以及我手下的十五名工人,(有抠沟的,砌筑和抹灰的瓦工,还有上料的力工说好,第二天一早就去吉林市职教园区A、B、C、D四个工区)并在2017年7月5日,按照原图纸,即脚踏阀冲洗,干完了卫生洁具上水管线。当我正准备安装脚踏阀时,业主吉林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吉林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冷工,刘海电话:XXX。和X牌卫浴供货经理张伟电话:XXX说:卫生洁具有变动,因为X牌卫浴只有节能水箱冲洗,没有脚踏阀冲洗,当时我说,这个不行啊?因为我已经领着工人,按照图纸,安装完了的用脚踏阀冲洗的上水管线。这时候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秦总经理,电话:XXX。对我说,现在现场只有(X达卫浴脚踏阀800套。你看一下把脚踏阀安装到D区。D1、D2、D3、(1楼除外。)D5、D6、D7、D8、D9这几栋楼。把其它楼里,按照脚踏阀安装的上水管线都拆掉,再按照节能水箱的安装好,(因当时没有图纸,他就让我对工人说凭经验安装。一审时代理人说有图纸,主要是因为我给代理人说,我讨要的这些工程款,就是按照(原脚踏阀安装的。)现在就应该按照这些图纸来讨要拆除和安装的签证工程款。

  这时包拯就拿起了武松给自己邮来的证据,工程签证单,仔细的看了起来:

  工程确认单:

  1:自2017年7月6日起,应甲方和供货商的要求,对原按照脚踏阀冲洗图纸日,安装完的A1—A3,A11—A17号楼,B1—B5号楼,C1号楼,D3号楼的一楼,D4号楼所有蹲便器,上水管线进行拆改。改造成能用节能水箱冲洗的上水管线。所涉及的上水管件有我单位自行采购,人工改造费用有甲方支付,(详情有照片进行补充说明。)

  2:D三号楼一楼,15个蹲便器为顺位。

  另外还有武松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原卫生洁具蹲便器,安装图纸为脚踏阀,后改为节能水箱,所以就导致,顺位和蹲便器后墙有障碍的一些蹲便器,无法安装节能水箱,而让武松有偿拆改。这样就导致了料钱和人工费的增加,而给付该款项的唯一办法就是给实际施工人,办理工程签证。

  另外还有2017年12月,当武松安装完卫生洁具时,因发包方对现场供与,因水中含有泥沙,导致所有卫生洁具阀门堵塞,而发包方,给武松160个技工,一个工按照300元钱,还有1200元的件钱,让武松带人有偿维修,并作了工程签证。

  还有2018年1月份,当业主,也就是发包方,让安装黑板,电梯、弱电和消防的,进入现场施工时,导致武松安装完的卫生洁具丢失,后经过业主发包方和监理公司同意,给武松76个技工,让武松对丢失的卫生洁具,进行二次补充安装。并有经济签证单和照片,以及材料丢失单为证。以及在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打环氧地面时,因发包方增设了地漏,而让武松有偿安装地漏,并作了工程签证。以及照片为证。

  还有因为墙面已经刮完了大白,而发包方让武松用水钻打过墙眼,

  2017年6月9日,武松和被告方约定,对被告方在松江市职教园的A、B、C、D,四个区的卫生洁具上水管线,进行了安装,当武松按照原图纸,把这些上水管线安装完时。

  2017年7月6日,因为发包方把原脚踏阀冲洗,只有800套脚踏阀,其余的都是节能水箱冲洗,所以就导致武松,要把原先按照图纸安装完的脚踏阀、上水管线拆除,再改造成节能水箱冲洗的上水管线。而且发包方还依法,要求武松有偿变更工程,并办理了工程变更签证单。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原脚踏阀冲洗,改为节能水箱冲洗,导致一些蹲便器,无法安装节能水箱,要求武松有偿拆改,并给武松办理了工程签证单。

  同时还有当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打环氧地面时,因发包方临时增设了地漏,要求武松进行有偿安装,而且发包方也对此作了工程签证单。并有照片为证。

  包拯看到这里,就想道,武松要这些签证工程款,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啊!可是武松的诉讼请求,又如何证明被告没有给付武松这些签证钱呢?

  这时包拯不得不又,拿起了证据其它,发现里面有松江市鑫业建筑侯工,与武松的聊天:

  2022年1月21日

  鑫业合约:因为当时这个活就是量不太好确定,所以当时跟你说签证上报财审,审核下来多少,就给你多少,所以签证这部分,当时也没跟你对量。

  2022年1月27日晚上18:05

  鑫业合约:对!当时是这么说的,而且你也同意的,图纸部分我们也已经给你结算了,除元质保金,其余的都给你了。

  另外还有2022年9月22日下午13:40。鑫业合约侯工给武广庆的语音转文字聊天记录:

  鑫业合约:我跟我们领导说了,就是说我当时也跟您说了,就是说算账儿的话,也是我找现场的人员跟您对量,因为我不知道量,我当时没在现场算,然后量出来了,然后那个你们再把单价定下来,因为就是如果说是合同内的,那好说了,就是合同上内的那有单价的就参照参照合同内的那个单价,然后计算。但有的那个就是说是合同没有合同没有的那个内容,你单价当时你们都没谈,所以说刚开始的时候,我跟您说过多少遍强调过,就是说是。最后结算,人家给多些,咱们就给你多些,你现在就是说,你说不不能等到财审完事儿,那你现在的话就得把单价什么,还有那个量啥的都得确定下来,那得根据现场的定,跟我定的话,我定不了,因为我没在那儿干。

  包拯院长看完这些聊天记录,心想,原来被告方的确欠原告武松的这笔签证工程款,还没有给付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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