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2章 深创投回购诉讼潮:风险投资退出的“最后一搏”(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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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风险投资领域,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深创投”)无疑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名字。作为深圳市政府引导下的综合性投资集团,深创投以其庞大的资金规模和丰富的投资经验,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企业成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期深创投密集向被投企业发起回购诉讼的现象,不仅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也折射出风险投资行业在退出机制上的深层次问题。本文将从深创投回购诉讼的背景、原因、影响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深创投回购诉讼的背景

  自2023年以来,深创投在公开渠道上密集发布了数十起诉讼法律服务采购招标公告,其中大部分涉及与被投企业的回购诉讼。这一举动在业界引起了不小的波澜,也让人不禁思考:为何一家拥有丰富投资经验和强大资金实力的机构,会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主张回购?

  首先,从深创投自身角度来看,这些回购诉讼的发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经营期限到期,基金投资人(LP)要求退出所致。作为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深创投在投资时通常会与被投企业签订回购协议,以确保在特定条件下(如业绩未达标、未按时上市等)能够顺利退出。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的不确定性增加,这些回购条件被触发的概率也随之上升。

  其次,从整个风险投资行业的角度来看,近年来股权回购纠纷数量的增多,反映了行业在退出机制上的普遍困境。由于IPO通道不畅、并购市场不活跃等多种因素,风险投资机构在退出时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在经济下行周期,企业盈利能力下滑、估值缩水,更是加剧了退出的难度。因此,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回购,成为了一些风险投资机构在无奈之下的选择。

  二、回购诉讼的原因分析

  深创投发起的回购诉讼,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类原因:

  业绩对赌失败:这是最常见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在投资时,深创投通常会与被投企业签订业绩对赌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特定的业绩目标。如果企业未能完成这些目标,就需要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回购。从深创投发布的招标邀请函中可以看出,多个项目因业绩大幅低于承诺而触发了回购条款。

  上市对赌失败:除了业绩对赌外,上市对赌也是风险投资中常见的条款之一。深创投在投资时,会与被投企业约定上市时间表,如果企业未能按时上市,也需要承担回购责任。近年来,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政策的收紧,企业上市难度加大,导致上市对赌失败的案例增多。

  严重损害股东权益的违规情形:虽然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但也时有发生。当被投企业的创始人和核心团队成员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和各投资方造成重大损害时,风险投资机构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回购。

  三、回购诉讼的影响

  深创投密集发起回购诉讼,不仅对被投企业产生了直接影响,也对整个风险投资行业和市场环境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被投企业的影响:回购诉讼的发起,无疑给被投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压力和声誉损失。一方面,企业需要承担回购义务,可能导致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另一方面,诉讼的公开性和负面性也可能影响企业的市场形象和融资能力。此外,回购诉讼还可能引发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和管理层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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