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小说:《枭雄的权谋》第172章 人性(2 / 2)
同一期间,一些还没有出现在陵江的国家级媒体,也收到了类似的新闻线索,在派出记者反复查证核实后,纷纷写成通稿,摆放到了陵江市委宣传部的案头,请示批准刊发。
就那几天,原本发生在陵江的一个非常普通、放眼全国5000万标的也不算太大的债务执行案,因为陵江地方势力的庇护,在全国司法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不但最高法执行局向陵江市高法执行局发来了《征询函》,全国人大也向陵江市人大发来了《质询函》,国家信访局也向陵江市信访局发来了批转的上访《函件》,要求着手查明真相后把处理结果报告上去。
政治这玩意本来就是这样,根本就没有涉及事情的大小之分,只有领导者是否重视的区别。
关于景阳酒店的债务问题到底应该作何处理,在对口单位收到上级部门纷纷发来《函件》以前,它在陵江市委、市政府形成了完全对立的两种意见,甚至由此还引发了外省籍干部与本地籍干部群体的“内讧”。
以市委书记为代表的外省籍干部群体认为:由于酒店与大厦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八桂法院判决偿还的债务人是【景阳酒店】,本地法院审理的债务人是【景阳大厦】,理应按照最高法【异地委托执行优先】的《通知》精神,就八桂法院转过来的终审判决,对拒不自觉履行债务的【景阳酒店】实施强制执行。【景阳酒店】无钱可执行就按约定执行其经营权抵偿债务。
以市长为代表的本地帮干部坚决不同意,理由也貌似很充分:如果把景阳大厦最有价值的酒店部分执行给外地企业了,本地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两亿债权咋办。根据优先原则,那也应该是工程款排第一,材料设备排第二,税收排第三,银行抵押排第四,八桂法院判决的【民间借贷】只是普通债权,根本就不具备优先执行的先决条件。至于什么“酒店”与“大厦”是两个法人主体,市长说“既然同为一个项目就应该[整体处理],凭什么[异地委托就要优先]?我为官一任,就是要造福一方,其他地方的事情,不归我管。”
就因为书记与市长就“应该怎样理解正确的执政方略,搞好陵江的政治大环境”。
在本地企业利益与外地投资者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是优先顾全招商引资的政治影响,还是优先考虑本土企业的生存发展”?貌似都有道理,双方僵持不下。
唯如此,对景阳酒店的强制执行案就一再拖了下来。
当然,景阳酒店的强制执行案只是一个缩影。陵江地方保护主义实在太严重,本土籍干部的势力根深蒂固,以至于外省籍干部想在陵江大刀阔斧地开展工作实在困难,书记和市长这两位党政大家长都已经到了水火不相容的状况。
在天朝多次调解和警告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针对陵江的特殊情况,天朝考虑再三,这才作出了把陵江党政一把手双双调离的决定。
洪海侠本人在体制内待的时间虽然不长,但他曾经的工作性质和本人认知偏好,让他对体制内的情况非常了解。在他的认知中,如这次陵江党政机构双双更换班主任的情况极为罕见。明显是天朝对【坚持内斗】的双方都不满意。
这样的情况摆在两个人面前,他们都应该知道轻重。
因此,在临近调动的门槛上,能不动,他俩都不会动。
如强制执行景阳酒店这么敏感的问题,如若陵江舆论鼓噪起来,完全有可能在临按下按钮的一刹那,被人为地踩刹车。
这样的情况,要想把强制执行落到实处,就必须得下重手挤兑得两边都没有退路,只能让部下把已经批准了的事情继续干完。
他相信在这个时候,只要京媒一到陵江,两边都会识时务。
特别是市长,其实前段时间他已经表态,明显已经不再坚持地方保护优先,只是已经晚了,天朝已经因为那帮陵江籍老臣子上京走访,心生厌倦。
至于书记的调离,那只是权力的平衡。也算是人性的证明。
伟人早就说过:“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洪海侠在这段语录中就只注意到了伟人对【策略】的阐述。政策是规定了的,有章可循。而策略是活的,随心所欲。那些天天把政策挂在嘴上的干部,之所以干得累死累活,最终都费力不讨好,就是因为他们没搞懂策略的重要性。说白了,没有搞懂人性。
洪海侠这次策动了多达十多家国家级媒体齐聚陵江,一方面是要完成对曹挺进的推荐和给吴自清以声援,一方面也是希望对陵江的地方保护势力形成高强度的威慑力。
因为他对陵江的地方势力心存恐惧,担心玩成书背后的利益集团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如果不让他们从内心深处真正地感受到,自己背后也站有强大的政治势力,他们手里那几张牌根本就抵抗不了,自己就是把景阳酒店的经营权执行到手,也只是捡到个烫手的山芋。
人,都是有性格的。没有哪位政治家能做到,在任何时候都保持绝对的冷静。更何况当初打电话的那位大员本就与嘚瑟书记私交甚笃。他当时已经听见了一些有关陵江的传闻,当然会为自己的朋友担心。
他善意地忠告嘚瑟书记要加以重视。并没想过一番很随性的话,对于已经坐在火山口上的嘚瑟书记来说,真的是分量极重。
他把它当成了【尚方宝剑】,专门召集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一同开会落实。
很快,《会议精神》就由政法委书记传达到了市高法,直接招来常驻景阳酒店的法院代表范巡视员询问,着重提到了“对被执行人的经营所得采取应有的限制措施,为什么只是走过场?为什么任凭被执行人继续恶意扩大债务?为什么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为什么增加执行难度的情况得不到遏制?为什么经营所得与赊账情况,完全不在驻店法官的监控以内?”等等问题。
这样一来,市高法与市中院对被执行人的两种完全对立的执法态度,就完全彻底地暴露了出来。
如果要追责,作为授权委派驻店法官的市高法执行局长自然首当其冲。
考虑到严重失职的是对自己有提携之恩的老领导,让吴自清局长既为难又难过。
虽然他并不相信玩成书会慑于法律,做到严格听从法院的监督,但这老领导每天就住在店里,这恶意赊账,抽走现金的行为就发生在范专员眼皮子底下啊!
结果呢,仅仅因为两级法院各有侧重,就故意脱眼皮不行使应有的权力!就把个人的恩怨凌驾于国法之上,对强制执行人采取了完全放纵的态度。
这就是人性,赤裸裸的人性,没有夹杂任何杂质的原始人性!
就这么一丝仁念,吴自清给自己挖了个大坑。他震怒了,他不能任凭这个由自己给自己挖的坑越来越大,他必须立即把它填上。
他知道,要做到这一点,唯有立即实施强制执行别无他法。(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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