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正式宣战(2 / 2)
继之以突然攻击我振华海军部队。
我卫戍海疆有责之海军,迫而为正当防卫。
我无辜之官兵,于不意之中,生命财产毁于日本炮火之下,凡此事实,已为天下所共见。
振华海军主力战列舰两艘,在开战不久后即被日本海军偷袭所击沉。
神州礼仪之邦,海军舰队之出航本是秉承和平之意向,舰船一应武备皆未配备。
日本海军之偷袭,我振华海军全然无有反制之手段。
数千海军官兵含恨葬身鱼腹。
渤海外海事件发生以后,日本之行动有深足注意者,即其口头常用就地解决,及不欲扩大事态之语调。
而其实际,则大批军队及飞机、坦克车,以及种种新战争利器,由其本国及朝鲜与我东北,源源输送至图们江边。
其实行武力侵略,向我各地节节进攻之事实,绝不能为其所用之语调,所可掩蔽于万一。
振华军政府于渤海外海事件发生后,犹以诚意与日本协商,冀图事件之和平解决。
五月十五日,我外交部曾向日本大使馆提议双方及时停止军事行动,而日本未予置答。
五月十七日,我外交部长复正式以书面重提原议,双方约定一确定日期,同时停止军事动作,同时将军队撤回原驻地点。
并曾声明:振华军政府为和平解决此次不幸事件起见,准备接受国际公法或条约所公认之任何处理国际纠纷之和平方法,如双方直接交涉,韩旋,调解,公断等等。
然而以上种种表示,均未得日本之置答。
于此之际,地方当局为维持和平计,业已接受日本方面所提议之解决办法。
振华军政府亦以最大之容忍,对于此项解决办法,未予反对。
乃日本军队于无可借口之中,于渤海外海悍然出兵,攻击振华海军军队。
并于本年五月二十六日发表致衰的美书,要求中振华军军队撤出我政府海疆。
此则予双方约定解决办法以外,横生枝节,且为吾人所万万不能接受者。
日本军队更不待答复,于期限未至之前,以猛力进扑中国文化中心之北平,与中外商业要枢之天津。
吉林附近,我驻军被日本轰炸机及坦克车所围攻,死亡惨烈。
无论在哪儿,我部麾下之人民生命都横遭暑裁,公共建筑、文化机关以及商店、住宅,悉付一炬。
自此以后,进兵不已,侵入冀省南部,并进攻南口,使战祸及于察省。
凡此种种,其横生畔端,扩大战域,均于就地解决及不扩大事件语调之下,掩护其进行。
当此华北战祸蔓延之际,中国政府以上海为东方重要都会,中外商业及其他各种利益,深当顾及,套命上海市当局及保安队加以维持,以避免任何不祥事件之发生。
振华军政府当周于事件发生之后,立即提议以外交途径公平解决。
追至昨日以来,日军竟向我图们江阵地猛烈进攻。
此等行动,均为日本实施其传统的侵略政策整改之计划,实显而易见者也。
日本今犹欲以鲁省停战协定为借口,将使神州于危急存亡之际,尚不能采用正当防卫之手段。
须知此等停战协定,其精神目的,即欲于其地点内双方各自抑制,以期避免冲突,不妨碍和平解决之进行。
若一方自由进兵,而同时复拘束他方,使之坐而听受侵略,此为任何法理任何人情所不能曲解者。
振华军政府今日郑重声明,神州之领土主权,已横受日本之侵略。
国际盟约,九国公约,非战公约,已为日本所破坏无余。
此等条约,其最大目的,在维持正义与和平。
神州以责任所在,自应尽其能力,以维护其领土主权及维护上述各种条约之尊严。
决不放弃领土之任何部分,遇有侵略,惟有实行天赋之自卫权以应之。
日本之所以于神州怀有野心,实行领土之侵略,则当对于两国国交谋合理之解决。
同时制止其在华一切武力侵略之行动。
如是则神州仍当本其和平素志,以挽救东亚与世界之危局。
要之,吾人此次非仅为神州,实为世界而奋斗;非仅为领土与主权,实为公法与正义而奋斗。
神州人民希望和平,而不求苟安;
准备应战,而绝不求战。
吾等深知全国应战以后之局势,就只有牺牲到底,无丝毫侥幸求免之理。
战端一开,地无分南北,年无分老幼,无论何人,皆有守土抗战之责,皆应抱定牺牲一切之决心。
在此安危绝续之交,唯赖举国一致,服从纪律,严守秩序。
此一战,非亡国灭种不可停息。
此一战,纵国破家亡亦不可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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