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9章 《友好通商条约》(1 / 2)

加入书签

布拉姆又来了。

李自成依旧接见了布拉姆,两人都没有提起最近的战斗,李自成依然不知道荷兰人的伤亡情况,不过,也不需要知道了,布拉姆来得这么快,已经说明了一切!

围绕着战争损失赔偿问题的会谈,依旧没有结果。

李自成主动提出,双方都放弃战争赔偿,各自承担本方在战争中的损失,布拉姆求之不得,马上就同意了。

不出李自成所料,布拉姆放弃了对台湾的要求,也放弃了收回被俘战舰的要求。

也就是说,布拉姆最先提出的归还福摩萨和战舰,赔偿东印度公司的损失,三项要求全部没有达成,唯一的原因,就是不想与华夏为敌……

当然,李自成也是做出了让步:华夏放弃战争赔偿的诉求;释放在台湾俘获的东印度公司职员,但仅限于荷兰籍,台湾当地的汉人、土著,不在归还之列。

李自成也向布拉姆做出承诺,华夏与东印度公司友好相处,正常开展海上贸易。

唯一的问题,就是如何贸易!

李自成自然不会关心货物的价格,华夏已经组建了金凯贸易有限公司,以后将垄断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贸易,货物价格由双方公司去谈,如果谈崩了,谁也别想得到好处。

金凯贸易有限公司似乎还有一定的优势,除了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还有葡国施罗保的华葡贸易公司,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贸易的对象只有一个:华夏的金凯贸易有限公司!

因为主权问题,华夏不允许东印度公司的战舰进入华夏的水域,除非实行对等原则,华夏的舰队也可以自有进入荷兰的水域。

但荷兰远在数万里之外,华夏的舰队一时半会不会去荷兰,布拉姆将巴达维亚总部看作是荷兰的土地,李自成却是不承认。

这一条暂时搁置。

关于双方的贸易地点,最后定在泉州城,但华夏也会对东印度公司开放安化城,也就是原先的热兰遮城。

凡是在泉州缴纳过关税的货物,安化城不会重复征收,但在安化城交易的货物,必须缴纳关税,也就是说,在华夏境内交易的货物,只需要缴纳一次关税。

如果货物需要在安化登陆,则需要缴纳仓储费,仓储费并不属于通关税。

实际上华夏的出口关税,只是对出境的华夏货物征税,主要是金凯贸易有限公司,金凯贸易有限公司的货物,正常纳税后再交付东印度公司,东印度公司并不需要再次纳税,如果金凯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纳税,则货物属于非法,东印度公司一旦接受了,也要承担逃税的责任;此外,东印度公司将境外的货物出售给金凯贸易有限公司,是需要缴纳关税的。

华夏会保护东印度公司的货物,但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华夏的舰队会保护水域内任何一艘合法的商船,但万一货船被截,华夏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东印度的货物,布拉姆强烈要求东印度的战舰进入华夏的水域,李自成觉得有理,在华夏的水域,华夏的舰队并不保证东印度的货物绝对安全,又不允许东

印度公司的舰队进入水域护航,岂不给海匪留下机会?

思索片刻,李自成最终同意了布拉姆的要求,但护航的不能是正式的战舰,只能是武装运输船,且事前需要知会华夏。

布拉姆以为,一切都结束了,但李自成提出了最后一个要求:华夏的北部海域,暂时不允许荷兰的战舰航行,日本、朝#鲜的贸易,只能经过华夏中转。

奴拉姆哪敢答应,在东印度公司现在的贸易中,因为大明(华夏)实行海禁,日本贸易将近占了四成,福摩萨占了两成半,华夏收回了福摩萨,东印度公司已经损失惨重,如果再失去日本的贸易,迪门绝对不会答应,哪怕再次进行战争。

李自成并非是为了日本的贸易,而是将闭关锁国的日本,彻底封锁在东北亚。

他问了布拉姆两个问题:一旦华夏开了海禁,与华夏的货物相比,日本的贸易还会特别重要吗?日本的货物,经过华夏的金凯贸易有限公司转手后,最后还是出售给东印度公司,金凯贸易有限公司只是赚取部分差价和运输费用,在货物交付东印度公司之前,是要承担风险的,主要的利润,是否仍然属于东印度公司?

布拉姆想象也是,遂放弃了原先的要求,但他回禀迪门,由迪门做最后的决定。

签订合约时,李自成要求将政治条约与经济条约分开,也就是说,华夏与东印度公司要签订两份和约:一份是关于台湾(福摩萨)的地位,谓之《华夏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关于归还台湾(福摩萨)的条约》,简称《华荷台湾条约》;另外一份是经济条约,也就是《华夏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友好通商条约》。

这两份条约的时间效力是不一样的,《华荷台湾条约》是永久性的,从条约签订之日起,荷兰正式承认台湾回归华夏;但《华夏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友好通商条约》却不是永久性的。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