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章 竞业禁止纠纷(4)(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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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的手指在电脑键盘上飞快地敲着,噼里啪啦清脆敲击键盘的声音安和林自遥说话的频率,犹如在为林自遥义正言辞的发言伴奏。

何冰拿着铅笔,在案卷材料上做着记号。

何冰抬起头,说道“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要抓住案件的矛盾焦点,言简意赅,前面说过的不要重复说。”

与何冰接触了两次,林自遥发现何冰是一个不喜欢啰嗦的法官。

林自遥作为原告代理人先行发言“尊敬的审判长,本案的事实关系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原告方的被告到c公司经营场所工作的公证书、工作牌等证据,与证人何其刚的证人证言,相互呼应,形成了完整、充分可信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被告陈善威在c公司处工作,并定岗设计研发岗位,这与被告在原告公司处的定岗定责相同,而不是被告辩称的为c公司介绍工程师,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与原告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提出原告公司主要在东南部发展、c公司主要在中西部发展,两者没有竞争关系,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抗辩,在原、被告签订的竞业合同第七条中,明确约定了,只要存在竞争或者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都属于被告竞业限制的企业,这里所谓的潜在竞争包括产品、地域上的竞争,这是对被告绝对的没有任何弹性空间的禁止,当然禁止也有期限,就是两年,现在竞业协议履行了刚刚一年,还在履行期内,不能排除原告公司和c公司在未来一年业务相交叉的可能性,所以被告的抗辩也不能成立。”

林自遥顿了顿接着说“3、原告不同意被告当庭提出的调整违约金的要求,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五年,年薪是80万,竞业期间,原告公司按照原告前十二个月收入的30向被告支付竞业补偿金,也就是24万,约定竞业期24个月,并且原告一直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被告补偿金;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时,原被告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约定了被告年薪3倍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数额约定不是随意而为,因为经过精密计算得出的;原告公司一直处在行业领先地位,被告在原告公司获得大量的技术、人力、资金支持,并多次到先进国家、地区进行考察学习,在原告公司得天独厚的平台上,获得了不可替代的资源、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原告公司也一直将被告作为重点人才进行培养,被告虽然个人非常优秀,但是如果没有在原告公司这样的平台上,成长不可能这么快。2018年,被告提出离职,原告方多次挽留,但是被告决意离职,原告出于对被告择业自由的维护同意了被告的离职申请,但是被告掌握了原告公司许多的技术秘密,这些秘密在短期内一直处在行业领先地位,并且原告为了进行技术研发投入了大量的成本,被告获得这些技术秘密的前提条件是在原告公司工作,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及合法权益,a公司设立了240万的违约金,是完全合理的,事实上,240万的违约金是绝对不足以满足被告违反竞业合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的,不足部分原告将继续向被告追偿。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商业秘密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竞业限制在本质上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国家一直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因为一些知识首先是私有的知识,商业秘密,专利,没人知道的方程式,若干年后它才慢慢的变成公有的知识,因为有这个过程我们才能保障知识不断地进步,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社会进步。竞业限制的规定及违反竞业合同的劳动者承担百万违约金看似残酷,但若不如此,伤害的将不仅仅是一家公司的商业利益,而是整个社会对于知识创造的动力。”

秦波说“尊敬的审判长,本案中判定被告是否违约,应当以被告是否从事了竞业协议中规定的竞业项目。被告对c公司的是中介工程师的服务,基于此被告才会在c公司出入,这也有c公司的证明可以印证。而证人何其刚的证词中说,被告作为设计团队主工程师的身份进行推荐,也是何其刚的主观臆断,实际上,被告只是义务帮助c公司进行了一次产品推荐而已,并没有参与开发。”

这个谎话说的秦波自己都有点不相信了,可是他还是要硬着头皮面不改色地胡说下去。

秦波说“另外,c公司与原告公司目前并未存在竞争关系,原告代理人以未来可能发生的、也可能永远不会发生的竞业情况来断定被告违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审判长对原告的陈述不予采纳。最后,被告认为竞业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被告方再次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金额,虽然竞业协议是被告签署的,但是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的地位多数情况下是高于劳动者的,尤其是原告公司这样一家上市企业,不是我的当事人一个小小的工程师可以抗衡的,在回到被告离职时签署竞业协议的当下,如果我的当事人不签署这份竞业协议,很可能就无法顺利从原告公司离职,所以我的当事人是在这种不平等、相对弱势的情况下,签署了竞业协议;按照240万的违约金履约,明显对我的当事人不公平,我的当事人是一个技术人员,目前的技术领域是一日千里,我的当事人一天不更新知识就有可能被淘汰,原告公司一年支付我的当事人24万的竞业补偿款,远远不能弥补我当事人付出的成本,与24万的补偿金相对应的,是240万的违约金,在我的当事人没有对原告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甚至没有违反竞业协议的情况下,240万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用高昂的违约金禁锢弱势劳动者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只需要付出少量的代价,这样的合同条款明显是有悖公平正义的。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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