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1章 保险合同纠纷(5)(1 / 1)
已经庭审一个小时半小时了,李亦柯的腿有些麻,他微微调整了坐姿,然后说道“尊敬的审判长,原告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等待期免责条款,原告马研妍女士与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原告马研妍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是在等待期后发生,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告抗辩原告在等待期内体检发现病灶是混淆了发现疑似病灶与确诊之间的概念。保险合同等待期的免责条款中,明确写明“在等待期内确诊合同附件中的轻症重疾及重大疾病”,已经明确等待期内的免责条件是确诊,因此,原告在等待期之后才确诊疾病,不能适用等待期免责条款;此外,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一方,对等待期条款与原告马研妍女士不同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a人寿保险合同一方的解释。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杜克凡说“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陈由俊说“被告认为本案符合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对原告马研妍女士的患病感到惋惜,但是原告律师主张马研妍女士是在等待期之后才确诊疾病,是忽略是原告马女士患病的客观事实,虽然马女士在等待期内没有被确诊,但当时已经患病已经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有些疾病从发现异常、检查到确诊需要很长的时间,原告律师不能将一段病程人为的割裂。等待期的确立,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道德风险,即被保险人知道自己患有疾病而去投保,进而骗保。本案中,应当以等待期内投保人是否患病为适用等待期的依据,而不能机械地适用确诊这一表述。”
李亦柯说“等待期内确诊保险合同附件中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是被告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原告也认同此约定,我相信,绝大部分人对于何为疾病确诊有很明确的认知的,原告在等待期内只是进行了体检,发现了疑似疾病,这样的程度,绝不可谓确诊;另外,请审判长注意,被告在保险合同的理赔条款中规定了,原告如果患病,申请理赔,必须三甲医院的确诊说明书,同理可证,只有三甲医院的确诊说明书,才能证明原告患有合同附件中载明的理赔疾病,一份体检中心的体检报告显然不具备确诊资格,因此,被告的抗辩是没有道理的,也是减轻自己的合同义务的。”
杜克凡问“原被告双方还没有补充”
吴忧说“请法院尽快判决,原告家庭并不富裕,急需保险赔偿金支撑后续治疗费用。”
陈由俊想了想,也说“请法院公正判决。”
杜克凡“好,休庭。”
吴忧和李亦柯走出法庭,吴忧提议一起去医院探望马研妍,今天马研妍要入院接受第二轮的治疗。
吴忧向来心善,探望当事人是常有的事。
李亦柯当然同意。
二人到了医院,马研妍一人在病床上躺着。
马研妍见吴忧和李亦柯前来,十分惊讶,她撑着虚弱身体想要坐起来。
“你躺着。”吴忧制止住了马研妍,然后示意李亦柯帮马研妍将床铺摇起来。
“真是麻烦吴律师和李律师了。”马研妍抱歉地说道。
“喝杯水吧。”马研妍说道,然后又想起身为吴忧、李亦柯倒水。
虚弱的身体根本撑不起她的动作,瞬间一阵慌乱。
“您别忙,我们自己来。”吴忧安慰道。
吴忧拿起水壶,发现里面已经没水了,便示意李亦柯去水房为马研妍打一壶热水。
马研妍赧然地说道“真是对不住,您二位这么远特意来看我,没喝上一口水,还得帮我去打水。”
吴忧摆了摆手,说“千万别客气,举手之劳罢了。”
“对了,就您一个人住院吗,没有人陪护您吗”吴忧问。
他想起过往自己胃癌住院,自己的哥哥吴凡大老远地从老家赶来陪护,李亦柯也自告奋勇为他值夜,林自遥一天天地往医院跑,一股暖意涌上吴忧的心头。
患难见真情,有亲人、有知己,他真的很幸运。
马研妍神色黯淡地说道“我父母早就去世了,亲戚大多年纪大了,只有一个表姐,我明天做手术的时候,她会来陪我。”
马研妍一直独身。
“那术后呢,谁来照顾您呢”吴忧关切地问。
术后的恢复期才是关键。
“我请了一个护工,也是明天来。”马研妍气若游丝地说。
护工现在一天的薪酬是300元,马研妍囊中羞涩,舍不得多请一天护工,只盘算着从做手术的当天开始请,能省一点是一点。
说了一会儿话,马研妍的精力就有些不济,吴忧嘱咐了马研妍要好好休息之类的话,就告辞了。
临走前,吴忧到缴费处为马研妍缴纳了一万元的医疗费。
代理马研妍案件,吴忧只能从法援中心获得800元的报酬。
李亦柯看在眼里,对吴忧的敬重又多了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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