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0章 仙云的别墅(14)(1 / 1)

加入书签

林自遥断然不会让这样的事发生,更何况詹穹的抗辩错漏百出。

詹穹话音落下,林自遥自然接口道“被告律师明显对法律条文理解的有偏颇,首先,被告律师提到了赠与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的法定撤销的情形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饶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饶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林云飞先生的赠与行为明显严重侵害了原告沈仙云女士的利益,符合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况,所以,林云飞先生的赠与行为,应当被撤销。被告律师在代第三人郭云女士答辩时称第三人已经取得了诉争房产的物权,刚才我在答辩的时候也过,第三人并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刚才就善意取得的问题展开过论述,这里就不再重复。”

詹穹没有再发言。

都是律师,都明白谁更有道理,再强辩下去不过就是强词夺理、自找没趣。

法庭陷入一阵短暂的沉默。

刘亦风问“双方还有没有补充”

沈仙云“尊敬的审判长,我有补充。”

刘亦风“原告请。”

沈仙云“尊敬的审判长,这个案件事实非常清楚,我的丈夫受林玫勾引与林玫婚外同居,并且受到林玫蛊惑,把我们夫妻辛辛苦苦一起打拼积攒下来的800多万巨款用于购置别墅送给被告林玫,这样的行为是可耻的,是道德和法律所不容许的。万幸,我的丈夫迷途知返,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所以今才会有这样一场官司,我的要求并不过分,只是想请林玫将她从我和我的家庭中掠夺的财产归还;可是,刚才在法庭上,林玫以及其母亲郭云,仍在狡辩,可见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仍旧没有悔改之心。为什么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我想有一大部分原因,就是因为社会上有很多像郭云和林玫这样没有丝毫道德和是非观念的人。”

沈仙云完,义愤填膺地指着林玫和郭云道。

刘亦风出言提醒“原告,请注意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

沈仙云放下手,继续慷慨激昂地道“还有第三人郭云,我也是有女儿的人,我实在不能理解为什么你作为一个母亲,能够容忍自己女儿在外面给别人做三,还能够心安理得地收受这套别墅,非但不劝女儿迷途知返,还支持女儿和我这个合法妻子对簿公堂,可以,林玫做这种道德沦丧的事情,都是因为你这个母亲教养不善。如果我的女儿做出这种丧德败行的事,我宁可把她捏死,也不能让她错下去”

她的悦儿自然不可能做这种事,她的悦儿是最优秀懂事的公主。

“法官大人,原告侮辱我母亲”rose坐不住了,郭云被沈仙云这样了一通,也坐不住了。

刘亦风轻咳一声,对沈仙云“原告,注意一下自己的情绪。”

沈仙云还有一肚子的话想在法庭上怒斥郭云林玫母女,看到刘亦风面色严肃,便咽了下去,只是义正言辞地“希望法院以法律判决,给郭云、林玫母女上一节生动的法治道德课,也向全社会传达一个正确的价值观。”

沈仙云完,显然情绪还未恢复,依旧有些激动,林自遥轻轻抚着沈仙云的后背,为她顺着气。

沈仙云的话有道理却有失偏颇,在婚内出轨这件事上,林玫可恶,林云飞也一定是可恨的。可就像很多公开撕第三者的原配一样,从来不迁怒于自己背叛了婚姻的丈夫,只是把一腔怒火发泄到第三者身上,好像自己活了半辈子的丈夫是不谙世事的少年郎一样,做错事全是因为受了蛊惑勾引,如今幡然悔悟,非但不应该受到谴责,还应当鼓励和赞美,这大概就是俗语的“浪子回头金不换”。

可出轨这件事,只有零次和无数次,至少林玫不是林云飞圈养的第一只也不会是最后一只金丝雀了。

林玫的脸色很不好看,沈仙云刚才的话,不就是裸地她是三嘛。

林玫豁了出去,对刘亦风“法官大人,我也有话要。”

刘亦风“允许。”

林玫“原告口口声声我破坏了你的家庭,是胡袄,你的家庭不需要我破坏,早已经是名存实亡了”

沈仙云心头一颤,面上已经隐隐带上了怒气。

林玫继续道“你不过是用孩子绑住云飞罢了,若是没有孩子,你以为云飞还会继续和你在一起吗”

林玫的诛心之语,字字句句如尖刀一般戳在沈仙云的心头上,沈仙云不肯露怯,只是放在双膝上的双手死死握着,指节皆是泛白。

林自遥觉得林玫简直不像话,这不就是典型的三“真爱至上”强盗逻辑是可忍孰不可忍,林自遥立刻反驳道“被告请注意自己的言行,如果被告认为,婚姻关系仅仅只是单纯的爱情,那对于婚姻的理解未免太过偏颇和肤浅。婚姻关系里有爱情更有亲情,是承诺也是义务,既然决定走入婚姻的殿堂,就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孩子是男女爱情的结晶,自然也是男女爱的牵绊,所以被告刚才的林云飞先生因为顾及孩子而不肯离婚简直可笑,林云飞先生不肯离婚的原因是他爱这个家庭,爱这个家庭中的妻子、爱这个家庭中的孩子。”

林自遥这番话,倒不是为了讨好沈仙云,而是对rose的话忍无可忍,她就是看不惯rose这种破坏别人家庭还义正言辞地把真爱挂在嘴上的人,更何况,rose对林云飞真的是真爱吗,,,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