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9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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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孙福强同志在担任新安区区委书记期间,存在一系列违规行为及决策失误等问题。

经组织深入调查、反复研讨,并本着实事求是、公正严明的原则,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给予孙福强同志‘停职检查’的处分。

在此期间,请孙福强同志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工作,认真反思自身过错,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恢复职务。”

读完这份处理意见书后,整个房间陷入了一片死寂。

孙福强脸上先是露出吃惊了的表情,但瞬间恢复了正常,他看了一眼郑刚,发现郑刚正在对他轻轻的摇了一下头。

孙福强点了一下头,对着那两名工作人员说道:“好吧,既然是组织作出的决定,我服从就是了。

那就请组织对我所犯的错误认真细致的调查吧,看看我都犯了什么错,究竟是该判刑,还是该枪毙!”

停职检查是一种纪律处分措施。

停职检查是指由党的组织或纪检机关对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的查处,妨碍案件检查工作开展的党员干部,按照一定的程序,临时停止其所担任的职务的一种组织措施。

严格来说停职检查还不算处分,毕竟还只是检查阶段,至于怎么处分,那是检查结束得出结果后的事了。

对党员干部实施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能结论的,应办理撤销停职检查的手续或延期停职检查的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组织处理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组织考核、群众意见和所在部门意见等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停职检查期满后,如果干部在停职期间未受到组织及纪检部门的处分,需要及时向上级申请复职。

组织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等方面。如果审核通过,应当及时批准复职,并颁发复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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