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章 朝廷大调整!锋利的刀!(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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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士奇和姚广孝皆微微错愕。

明初国家新建不久,各项规章制度皆还在探索阶段,各部门的权力调整也非常普遍。

不了解历史的人,很容易先入为主,以为六部都有固定的职权范围,各司其职,互不干扰。

而这个权力范围,看他们的名字就知道了。

事实上,这种想法无疑是错误的。

同为刑部,朝代不同,职权范围相差很大。

隋唐时期,大理寺审判犯人,刑部复核。

到了明清,则截然相反,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

即使是在同一个朝代,不同年代,不同皇帝治下,职权都是天壤之别。

朝廷对各部权力范围进行调整是很正常的事情。

然而,要将刑部一分为二,新设法部,如此之大的变革,还是极为罕见的。

朱允熥对此早有腹稿。

“审判之权,移交法部,刑部只负责抓捕犯人,无权审判。”

虽然这个时代有三法司会审的制度,但在实际上操作中,除了朝堂上极为瞩目的大案要案,一般的案子,刑部基本上就定下来了。

所谓的死刑都必须经由大理寺复核,都察院全程监督,基本上形同虚设。

在判案审案上,刑部发挥着最为核心的作用。

但在朱允熥看来,抓人,审案,定罪,全程操之于一个部门手中,多少有点太远于儿戏了。

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一开始抓错了人,后面多半是不会认错的,而会将错就错。

如此一来,冤假错案必定不少。

将审判权从负责抓捕的机构和人员手中剥离,是至关重要的监督措施,也是最有效最彻底的监督。

其他的巡察,检查,都远远比不上。

不仅仅中枢需要如此,地方也一样。

“都按察使司亦一分为二,另设法司,专司审判。”

“府衙则设法科,县衙设法房,负责审判之问。”

“法科亦如同刑科一般,既受县衙管,亦由法司辖制,双重管理。”

“日后审案判案,原则上地方主官,皆不再介入。”

“无特殊原因,地方主官不再升堂审案判案。”

“若事出有因,要详细记录在册,上报上级,陈明原由,并留好档案,以备复查。”

“除此之外,凡擅自介入审案判案的地方主官,一经发现,严加查处。”

“为杜绝冤案,法部可另外派遣法官外出巡回审案。”

“外出法官不受地域限制,可纠正地方上的冤假错案。”

……

朱允熥将自己的方案,细细讲述。

对于双重管理,他也做了详细的解释,基本上就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在此之前,中枢对地方部门从来没有进行过垂直管理,地方上的权力,都在地方主官手中。

进行垂直管理,无疑是极大的改变。

至于办案与审案分开,以杨士奇和姚广孝的聪慧,自然是一听就懂。

听朱允熥说完,杨士奇赞叹道:“太孙殿下考虑得极为周到,这个法子甚好。”

姚广孝道:“办案审案分立,天下冤狱,可少七成。太孙殿下此举,善莫大焉。”

事实上,古人并非不知道办案和审判要分开,要不然,朝廷也不会有三法司。

但在地方上,为了方便,还是一直合在一起。

最主要的原因是,地方上所有事务都是主官一把抓,分开没有意义。

朱允熥用垂直管理的办法,相对加强其独立性,又禁止主官随意介入,性质就完全变了。

办案和审案判案,才能实现。

一方面,地方主官的任何介入,都有文件和档案呈交上级,说明原由,这也使得他们不敢随意介入。

另一方面,案子不是地方主官审判的,但地方主官仍然有监督之权,一旦发现有冤假错案,地方主官就会主动纠正。

这与自己审判,推翻自己是不一样的。

何况垂直管理后,上面的控制将大大加强,也能杜绝地方贪污腐败,或者询私情枉法裁判的问题。

“那法部的人选?”杨士奇问道。

朱允熥微微沉吟,道:“就将周志清暂代法部主官。”

“至于大理寺,其职权也进行调整。”

“日后大理寺主要负责制定律条,以及对不清楚含糊不清,有歧义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其实一开始的时候,朱允熥想过让大理寺转为法部。

在历史上,也正是大理寺这一机构,最终转为了最高法院。

但考虑到垂直管理的问题,大理寺对下面的机构人员毫不熟悉,而从刑部分割出去的法部,则没有这个问题。

且刑部的人,更清楚办案人员是用什么方法进行刑讯,用什么方法办案的,因此在审案判案的时候,反而很容易看出问题来。

大理寺则不如干脆让其变成制定律法和解释律法的机构。

古代对立法工作虽然重视,但他们往往认为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了,就万事大吉了。

后世千秋万代不改。

这是因为古代长期不变农耕的生活,给人们带来了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

朱允熥很清楚,随着自己持续不断的推进大明变革,大明大跨步走进新时代,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必须要适用时代的发展需求。

立法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现有的《大明律》仍非常粗糙,很多案件的审判,往往是以主官的道德审判为主,带来了数不清的问题。

大理寺的官员,本身就是最熟悉法律法条之人,他们担负其这个责任,也十分合适。

朱允熥阐述了一下自己对立法工作的看法。

“立法要细致,做到凡事皆有法可依。”

“用刑要谨慎,不可量刑过重。”

“另外,以罚代刑,交钱免予处罚之事,自即日起,全面停止。”

“有犯罪而需罚钱者,直接判决罚款即可,但罚款与刑罚不能两相抵消。”

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都有一个非常“优良”的传统。

那就是一个人犯了罪,只要交钱,就可以免予刑罚。

比如,偷盗了二十两银子的财物,按律要仗五十,但他愿意交二百两银子,便可以不用挨板子了。

只有杀人案,造反案等特别重大,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才不能交钱免罚。

这一制度,为历朝历代所采用,大明也不例外。

当然,比起汉朝,大明已经好多了。

汉朝甚至有不少官员被判了死罪,交一笔钱后,便免罪了。

大明已经对很多交钱免罚的范围进行不少限制,但仍然有不少罪,还是可以交钱免刑。

在朱允熥看来,这实在太荒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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