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章 离婚案(1 / 2)
下午五时许,商馆法院迎来了最后一起案子,民女刘氏申请离婚案。法官、书记员、法警都已疲惫,却也只能坚持审完这个案子。
商馆法院是广州唯一一家涉外法院,也是一个模范法院。人们都慕名而来,希望商馆法院能够还他们一个公正。满清官府遗留下来的陈案冤案,也屡屡被当事人提起,重诉于商馆法院。
因此,商馆法院接到的诉讼案件格外多,法官们只能连轴转,方能处理日益增多的诉讼案件。
民女刘氏申请离婚案,系刘氏主动申请离婚。而当事人都出身于广州大户人家,这起案件也就格外引人注意,吸引到许多人过来旁听。
阿礼国在中国呆过多年,深知中国是个夫权国家,男女地位极不平等。女人讲究“无才就是德”、“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三从四德”。说白了,女人就是男人的附庸。
在这种畸形的夫权社会,绝少有女人敢反抗夫权,更不敢主动状告丈夫,要求离婚。
满清司法实践中并不乏离婚案,却多为“典妻”、“卖休”、“**”三种情节。像刘氏这种大家闺秀,主动要求离婚的非常罕见。
何为“典妻”?百姓穷困潦倒,可以把自己的妻子“典卖”给别的男人,彼此约定身价银和典期。妻子被典卖后,甚至可为别的男人生育子女。到期之后,原来的丈夫可以用银钱赎回妻子。
譬如湘军后期第一悍将鲍超,曾经穷困潦倒,被迫把自己的妻子典给别人。后来,鲍超反悔,与接受自己妻子的男人发生争执,打伤了人,被官府抓住。
幸亏,曾国藩偶然救助了鲍超,才成就了日后的湘军名将。
“卖休”与“典妻”类似,都是把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庸,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只不过,“典妻”可以赎回,“卖休”则类似于绝卖,不可赎回。
“**”的情形更为悲惨,是指丈夫为了钱财,逼迫或者默许妻子与别人通奸。
有清一代,“典妻”、“卖休”、“**”三种情节构成了清朝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主体。
穷人家有“典妻”、“卖休”、“**”等婚姻悲剧,富人家同样也有。
本次离婚诉讼案中,原告刘娥本是大家闺秀,嫁与广州府南海县望族崔氏。哪知道,丈夫崔虎太混账,吃喝嫖赌毒无恶不作,还有家暴的恶习。
刘氏没有生育子女,难以忍受婚后生活,请求回家,却遭到娘家的拒绝。娘家为了维护三纲伦理,宁愿把女儿往火坑里推,也不愿让她回家。
这在我们今人看来,是否觉得有些匪夷所思呢?
可在晚清,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在时人的舆论里,刘氏离婚,就是家丑外扬,简直就是无理取闹。而她父母拒不接纳刘氏,却将得到士绅阶层的一致好评。
历史上,曾国藩平定太平天国,受封一等侯爵,位极人臣。可在女儿的婚事上,他同样受制于封建礼教,硬生生地把女儿往火坑里推。
大女儿曾纪静,嫁给了曾国藩的同年进士、湖南老乡袁芳瑛的儿子袁秉桢。袁秉桢烂泥扶不上墙,无恶不作。
曾国藩气得和女婿断绝关系。但是对于女儿曾纪静,曾国藩仍然不准她回娘家,要她留在袁家。曾纪静年仅29岁,就郁郁而终。可以说,是丈夫袁秉桢逼死了她,也是父亲曾国藩逼死了她。
三女儿曾纪琛,嫁得是曾国藩的好友、湖南理学家、湘军大将罗泽南的儿子。罗泽南虽然堪比圣贤,儿子却很不争气。曾纪琛同样受尽委屈,英年早逝。
↑返回顶部↑